2020年12月17日 星期四

札記-法律-查稅的最長年限※

法律非我專業,若下文對法條的解讀錯了,並非我想有意誤導。
而且,此篇與法律的關聯倒沒那麼大,僅是不起眼小事的邏輯判斷。

多年前,我讀到一篇刊於2004年的今周刊報導(註1):
 雖然財政部長林全強調,將細查蔡萬霖生前移轉資產的合法性
 但以蔡萬霖的提早布局來看,
 恐怕大部分的資產都已在稅法規定的七年核課期間前完成大部分移轉
 蔡萬霖住院後才移轉的應該寥寥可數,林部長如果想要有所斬獲,看來只有失望一途。

我讀後的疑惑是「轉移資產的合法性」,是哪個稅法規定7年?
這報導發表時,蔡萬霖剛剛過世,
那"住院後才轉移的應該寥寥可數"是在說:蔡入院到死亡這段時長7年?


因為我在大學時有修過法律通識課,
所以,我直覺上述的「移轉資產」所要合的"法"是遺產稅和贈與稅。
老師有講,若選擇繼承財產,遺產稅不只課被繼承者死後留下的部分,
死前幾年內贈與的,即便繳過贈與稅,仍得課遺產稅,
付的金額則為遺產稅減掉贈與稅(遺產稅常常比贈與稅多)。

我在想:會不會在談"死前7年內被課贈與稅的資產,改課遺產稅"啊?
然而,時間對不上,遺產稅的法律(註2)寫: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之財產(已繳的"贈與稅",從遺產稅額內扣抵),全得課遺產稅。
報導是7年,而遺產稅的法律是2年。是故,講的7年不是「贈與稅改課遺產稅」之事。

從尋得的資料,今周刊所言「7年核課期」較大可能來自「稅捐稽徵法」(註3),
其第21條大致意思是:
1. 若"已經申報繳納"的稅捐有誤,
 政府得在五年內(自申報的那一天開始算)發現並追回。
2. 若在規定時間內,"沒有申報交納"該繳的稅捐,
 政府得在七年內(政府規定時間的最後一天開始算)發現並追回。
依我看,法中的稅捐應該涵蓋政府徵收的所有稅,如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營業稅等等。

簡單說,「合法性」和「7年核課期」要分開看:
一. 合法性:
  所謂轉移資產的「合法性」,是在查:贈與稅、遺產稅等等是否如實申報繳交。
二.7年核課期:
  國家查你稅,最久遠可以追溯到約七年前的。
  今周刊已經認定「蔡的大部分資產早在7年前已經移轉」。
  所以,雖然林全說要查合不合法,但「稅捐稽徵法」有規定5年、7年為限,
  即便查出稅繳得不合法,也無法追回。
  (報導寫:林部長如果想要有所斬獲,看來只有失望一途)


近乎所有報導寫蔡萬霖民國87年(1998年),就因心肌梗塞臥病住院。
若要時間抓得更精準些(註4),
他是1998年8月入院,1998年年底赴美開刀,
1999年3月10日回台入住國泰醫院VIP病房。
氣切之故,無法言語。直至2004年9月27日病故。
今周刊講的"住院",可能是指從1998年8月,也可能從1999年3月。
也就是,住院期約6年1個月或5年6個月,
兩者皆有超過5年、但沒超過7年。
因此,能追查住院前有沒有"不在規定時間申報"的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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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早在2013.02.22就想查此事,
不過,當時不積極寫成文章,一擱就是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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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今周刊:台灣首富遺產稅不到億元?蔡萬霖節稅手法揭祕 P.68


第11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
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
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註3: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如下: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
  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
  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註4:
1. 台灣首富蔡萬霖 病逝國泰醫院
仁愛路4段的國泰醫院7樓的呼吸治療中心V7病房,就是蔡萬霖最後幾年長住的地方,
1998年8月,蔡萬霖剛好卸任國泰人壽的董事長,就不幸發生了心肌梗塞,
兩個月之後再度復發,之後就長住這個病房,幾乎與外界隔絕,
1998年年底,蔡萬霖由次子蔡萬圖專機陪同,到美國進行手術,可是之後就必須借助呼吸器,
也必須定期洗腎,同時做了氣切,所以不能說話,只能靠寫字表達心意。
蔡萬霖(88年 3月10日自美就醫返台 後即在國泰醫院住院,93年9月27日逝世)
[88年=1999年,93年=2004年,約為是5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