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8日 星期一

札記-科學-多維空間

在我學生時代,「魔神仔在哪裡」的流行解釋是:它們在多維空間裡。
又,人處在三維(有XYZ軸)空間,在相當偶然的機會,人才會撞見它們。


一維空間(僅X軸)生物,
可以想成有一種像螞蟻的蟲,只會在一直線上前進或後退;
一維

二維空間(X、Y軸)生物,
可以想成有一種像蛇的動物,不會抬頭,行動方式是蛇行。
二維

當一維生物遇到二維生物,
如同下圖,紅色小圈圈是一維生物,紅線是它視線,黑色曲線則是二維生物。
一維生物撞見二維生物會很驚訝,以為發生「靈異事件」,
大吼:「這是什麼東西啊,怎麼可以同時在我前面,又在我後面!」
一維生物遇到二維生物

三維空間(X、Y、Z軸)生物,人就是!
在這組比喻中,我們將三微生物想像成碗。
如下圖,
三維生物是紅色的半球狀,二微生物是半球內的黑色曲線,
把它想像成「拿碗罩住地面上的蛇」。
二維生物見到三維生物也會被驚嚇,以為發生「靈異事件」。
大喊:「這是什麼東西啊,怎麼四周都是!」
二維生物遇到三維生物


假設「魔神仔」是多維生物,若被三維生物的人類瞧見,就不曉得有多恐慌了!
多維空間實在過於抽象,很難用圖形表現,也不知道人要怎麼橫跨過去。

下圖是一個立體蛋糕,
第一刀切在X軸、第二刀Y軸、第三刀Z軸,已經平分成八等分了。
假如你可以跨到四維空間,可以麻煩用你的四維刀,幫我切成平分的十六等分嗎,謝謝。

八等分蛋糕

再者,人是活在一維時間線上,
如果有生物能活在兩維、三維時間構成T^3世界,這要怎麼想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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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圓的(1/√2)半徑,環切就可以16等分了。

札記-法律-台灣新聞業有高度自由

最近有則新聞,
北市市長夫人要對電視台提告,控訴其對市長新增資產的報導不實。
我2015年就類似事情(註1,政治模仿秀)寫過文章,
我現在的論點基調仍舊沒變,此次果真興訟,
我覺得電視台會引用釋憲文509號(註2)的內容,而終將獲判無罪。

我不是法律人,可能有誤解,
記得我從電視、或是在學校聽來:台灣的法律判斷標準,許多是仿效美國。
在美國,
政治模仿秀無罪,是依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證言論自由、信教自由。
著名的判決是:好色客雜誌訴法威爾案(註3);
新聞媒體評論政治人物無罪,即便評論有失實。
則是依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政府行政單位不得種族歧視。
著名的判決是: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註4)。
這個判決中,「真實惡意原則」是重點,此原則要求:
"誹謗案件的原告必須證明,所訴的報導出版者明知報導是假的,或者罔顧報導真偽。"
由於原告承擔了極重的舉證責任,而且證明一個人內心的活動較為困難,
當涉及到公眾人物時,此類案件極少會勝訴。

而在台灣,政治模仿秀無罪、新聞媒體評論政治人物無罪,
是根據憲法第11條、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等等(詳見釋憲文509號)

感覺台灣每每這種訴訟,新聞媒體勝、政治人物敗,
總會有人引用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諷刺這是法院認證。
但往往原因是: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身為一個台灣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對這種事得胸襟廣闊,
該澄清就公開澄清,然後對方死性不改,就當他在刷存在感,
或者想想王爾德的話:
「世上只有一件事比被人議論更糟糕了,那就是沒有人議論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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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戲劇_台灣政治模仿秀


註2:釋憲文509號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一條包含的憲法精神有
 (1)法律保留原則:依法行政,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
         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跟

 (2)比例原則
 (i)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ii)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
        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iii)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
         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
         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
         又稱「衡量性原則」。
         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毀謗可以有罪責,則是依據「比例原則」。
§


註3:好色客雜誌訴法威爾案


註4: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