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日 星期五

札記-企管-扣薪懲罰

從前住汐止時,有次剪頭髮,
理髮師跟我聊天,問我是不是上班族,
我答是,接著他說他以前也是,便開始說他的故事。

他是汐止人,退伍後就在台北市找到一份工作,
上班日怕遲到,要避開車潮,早上七點沒到,就騎車出門。

他老闆對遲到非常嚴厲,
晚一分就算,一犯就扣薪水,採累進式。
初犯罰100元,二犯罰200元,三犯罰400元...沒上限。
罰款則拿來請所有同仁喝下午茶。

他就有同事被罰到3200元,自此後不再犯。
(我在想,是不是離職了,哈哈)
他剛開始時沒感覺,等罰到800元才覺得痛,
改七點前出門,也不再遲到。
(想想也是,再罰到1600,那一整天應該就做白工了吧)

後來他離婚,小孩需要照顧(陪伴),
同時從事理髮的母親也老邁,於是他就回到汐止,
承繼母親工作與店面,店面便是這一家。

其實在他還沒出社會前就曾幫忙過母親、學過,
技術方面受過街坊稱讚與肯定。


我不太理解這種「扣薪懲罰」憑藉著哪一點,於法乎?於理乎?
縱然遲到有錯,不可以無限懲罰,這樣做過分傷及勞工權益了吧。
台灣雖有法,可是勞方權利一直限縮盤剝。
如無薪假,我想問:
「在產線上的工人何辜?為何要損害到他們工作權呢?」

我記得我高中三民主義老師說過:
「法治國家有三種,第一種是,有法守法,如歐美國家;
第二種是,形同虛文,如對岸那個國家(潛規則當道);
第三種是台灣法,法律千千萬萬條,要用自己喬(台語)。
有效用,但可以因人調整。」
雖然我漸漸不信歐美國家都那麼守法,但是講台灣這一點倒是蠻準確。
常常遇財閥及政黨要職,法律便會轉彎,方便行事。

我承認「有錢有權不代表罪惡」,但也認為「富貴不象徵著道德」。
勞方獎懲請按契約來,契約精神請按國家法律來。
對勞工想怎樣就怎樣,不過是上流社會的下流。哈哈。

不過,我在想,在台灣這樣說是不是太理想了呢,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