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古籍_《孔子家語》五刑解第30:不讓別人管理我,因為我能自我管理




依照三民書局《新譯孔子家語》(註1)此篇之<題解>,
作者是為了讓人明白:
1. 聖人(三皇五帝)為何制定五刑(輕重不同的刑罰)。
2. 人們犯罪的理由,從而防止。
3. 「刑不上大夫」的用意,在「以禮御其心」(不用他律,是為了叫你自律)。
其次,此篇前半幅和《大戴禮記.盛德》差不多。


原文:
 冉有問於孔子曰:「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信乎?」
 孔子曰:「聖人之設防,貴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為至治也。..

這段是上述的第1項:聖人為什麼制定刑罰?
冉有問孔子:「聽說古代聖主,沒有對任何人處以刑罰過,是真的嗎?」
孔子說:
「古代聖主,制法的目的,是希望人盡本份,不願有人犯罪(不是要處罰人,而製造依據)。
 所以,雖然有法律卻無罪犯,才是完美的政治。...」
換言之,刑罰不過是「手段」,依國法、家法恪守本份才是「目的」。
重點不在於懲罰過幾個人,而是看到所有人守法。


****
原文:
 (孔子:)凡夫之為奸邪竊盜,靡法妄行者,生於不足,不足生於無度...
 此五者,刑罰之所以生,各有源焉。不豫塞其源,而輒繩之以刑,是謂為民設阱而陷之。

接續孔子的話。這段回答上述第2項:人們犯罪的理由,如何防止。
孔子說:
(1)花費沒有節制(無度)
可能導致的結果1:生活條件從足夠變不足,或是生活條件原本不足→作姦行竊。
可能導致的結果2:在生活條件足夠的前提下→侈靡。
所以,國家建立制度(法制),讓人民有節制。也因此,雖然有法律卻無罪犯。
[這思維近於: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

再者,有個地方,需要稍加說明:
原本的語句:「雖有奸邪賊盜,靡法妄行之獄,而無陷刑之民」,
然而,它仍在表示:「雖然有法律卻無罪犯」的意思,我才那樣寫。
並且,方便理解,我後面也會這樣處理。
我猜測作者應該是不想過多重複,令人有厭倦感,而豐富字辭變化吧]


(2) 沒教導仁愛=不懂喪祭的禮制(喪祭之禮不明)。
可能導致的結果:不仁愛→父母在世時,不孝順→父母過世後,不祭祀。
可想而知,後面是:
所以,教仁愛、教喪祭之禮,讓人民...,也因此,雖然有法律卻無罪犯。
[言近於:
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樊遲御,子告之曰:「孟孫問孝於我,我對曰『無違』。」
樊遲曰:「何謂也?」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

我個人以為,本篇都先從「道德」出發,擴展到「法律」,
作者說的仁愛、喪祭的禮制,應該是「人倫道德」,華人社會人跟人的相處之道。
而犯罪法條,相當於現在的遺棄父母之罪]


(3)、(4)、(5)和(2)的因果邏輯、句法如出一轍,大致如下:
(3)沒教導忠義=不懂君臣、下級對上級的禮儀(朝聘的禮儀)
(4)沒教導長幼有序=不懂對待朋友、兄弟的禮儀(鄉飲酒之禮)
(5)沒教導正確的男女、夫婦觀=不懂結婚的禮儀、夫妻禮儀(昏禮聘享)
可能導致OO,所以,教XX,也因此,雖然有法律卻無罪犯。

然後,孔子說:(1)~(5)的犯罪是有其根源,
要從根源去根除,不然,立法、執法就好像設下陷阱,讓老百姓跳下一樣。
[如同前述:「制法的目的,是希望人盡本份,不願有人犯罪(不是要處罰人,而製造依據)」]


*****
原文:
 刑罰之源,生於嗜欲不節,失禮度者,
 所以御民之嗜欲,而明好惡順天之道,
 禮度既陳,五教畢修,而民猶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
 其犯奸邪靡法妄行之獄者,則飭制量之度;...
 雖有五刑之用,不亦可乎!」

繼續孔子的話:
犯罪根源是「人的嗜好跟慾望沒有得到控制」,
禮(道德)所規定的限度,就是要使人控制住嗜好和慾望,
告訴人們應該喜歡什麼、瞋恨什麼,順乎自然的道理(天之道)。
倘若禮(道德)已經陳述清楚,五種倫理(前面(1)~(5)項)也都學習了。
那麼人民不接受教化,必然要用法律來糾正犯法者,並且鞏固法律尊嚴(不容有人踐踏法律)。


後述的「其犯奸邪靡法妄行之獄者,則飭制量之度」到「有犯淫亂之獄者,則飭婚聘之禮」,
是前文的"小結":
教導(1)節度、(2)仁愛、(3)忠義、(4)長幼有序、(5)正確的男女、夫婦觀。
以防範(1)作姦行竊+侈靡、(2)父母生前不孝、死後不祭祀、(3)殺上級、
(4)鬥爭作亂、(5)淫亂。

是故,孔子在這一大段的結尾說:
古代聖主就是以上方法教育和感化民眾,
即使有了五種輕重不同的刑法,卻沒有用過,不是很自然嗎?

[我個人覺得,談完五個犯罪根源後,
這邊又跳出了一個「人的嗜好跟慾望沒有得到控制」的罪惡根源,因果不是很嚴謹。
而這一段第1項的解答比較到位,不感覺第2項妥當]


*****
原文:
孔子曰:
「大罪有五,而殺人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誣文武者罪及四世,
 逆人倫者罪及三世,謀鬼神者罪及二世,手殺人者罪及其身,
 故曰大罪有五,而殺人為下矣。」

略過。
[坦白說,這不用成翻譯,大致知道它意思,
但我沒見過史書有處罰五世、四世、三世的例子,不太懂五世、四世、三世...在說什麼,
因而省略]


*****
原文:
冉有問於孔子曰:
「先王制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
 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
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禮御其心,所以屬之以廉恥之節也...
冉有跪然免席曰:「言則美矣,求未之聞」,退而記之。

這段在解說第3項:「刑不上大夫」的用意...

冉有問孔夫子:
「前代君王制定法令,讓刑罰不加諸於大夫以上階級,禮儀不加諸於平民以下階級。
意謂著,大夫犯了法,不能處刑,平民辦事,可以不講禮儀?」

孔子答:
「不對。因為要求大夫以上的階級(包含管理國家的官員、皇親貴族)有道德禮節,
 所以,就用以「禮貌」的方式來約束之。
 若是大夫貪汙受賄而應被罷免流放,
 不說他貪汙收賄(這樣沒禮貌,會讓他沒面子),而說他「祭祀的禮品不整齊」;
 若是大夫亂搞男女關係,
 不說他荒淫墮落,而說他「障隔內外的帷幕沒有修整」(家醜外揚了);
 若是大夫欺騙君上,
 不說他欺君罔上,而說他「作臣下的品德不好」;
 [邏輯是:不能說他犯錯,要說他做得不夠好]
 若是大夫軟弱無能,
 不會說他不能勝任,而說「他作為下官不稱職」;
 若是大夫犯了國家法紀,
 不能說他干犯國家法紀,而說「他辦事沒向上級請示,而擅自作主」。

 這五方面,
 若是大夫都自己認錯,自訂罪名了,君主就不忍心對他當面指正、大聲呵責。 
 替犯錯的大夫隱諱,正是要使他內心感到羞愧。

 所以,
 假如大夫沒自首而犯的不是死罪,被君王發現,君王用如上用語對他譴責和揭露,
 大夫就得戴上白色帽子,繫著草編的冠帶,捧著一盆水,上面放一柄劍,
 走到朝廷來向君王請罪。不需要君王派官員去綁他過來,關進監獄。
 假如大夫沒自首而犯的是死罪,(同上)....,
 他則就要向北兩拜,然後跪下來自殺。不需要君王打發人揪他去刑場受死。
 並且,君王會說:『這位大夫是自律的,自個懲罰自己的,我對他可是很尊重的』
 [最終"強迫"自動自發]
 這樣的話,便可以說:刑罰雖然沒有加諸於大夫,可是,士大夫也沒有處罰不當。
 而這就是道德禮教叫他們這麼做的。

 至於平民辦事不須講究(士大夫)禮儀,那是因為平民在倉促之間辦理婚喪大事,
 無法充分準備那些禮品,所以,不用他們得有完備的禮物、完整的儀式。」

 冉有兩膝著地伸起腰在聽,
 突然離開座位說:「說得太好了,我從未聽過這道理」。告退後並記下。


*****
我在學校所學到的「刑不上於大夫」之解釋,與《孔子家語》作者王肅一致,
這應該是周朝時的實情。

曾見過有人將「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改成「刑不於大夫,禮不於庶人」,
推測其意為:
刑法不以士大夫為尊,而對士大夫照樣執法;禮儀不低看庶民,而務求庶民同樣遵守。
我不清楚他依循什麼而這樣說,不便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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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肅的觀點:為什麼「刑不上於大夫」?因為大夫自陳其罪,自懲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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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出處)
註1:三民書局《新譯孔子家語》 Page 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