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的形式不只一種:
說到公益,我們很容易想到捐款、發放物資,或者親自前往需要幫助的地方擔任義工。
然而,親自參與並不必然比捐錢更有意義;
我不曾懷疑義工們的善心,卻不能因此認定,他們定然具備從事該項工作的專業能力。
以陪伴病人為例,看似只是陪在身旁說話,
實際上可能需要對病人的身體狀況有所了解,
知道哪些反應屬於一般現象,哪些情況需要立即通知醫護人員;
也要懂得如何與病人溝通,並維護其尊嚴與隱私。
即使只是搬運物資,也需要正確的施力方式、足夠的體能與協作經驗。
倘若能力不足卻勉強參與,不但可能幫不上忙,甚至可能使自己受傷,徒增其他人的負擔。
因此,一般人在參與公益之前,應先判斷自己是否具有相應的能力。
依據魯爾夫.杜伯里的《行為的藝術》(註一)中的觀點,
假如親自擔任義工所產生的效益,還不如運用自己的專業工作賺取收入,
再把部分所得捐出,讓更熟悉該項工作的人來執行,
不過,知名人物參與公益,又有另一層意義。
明星、藝人或其他公眾人物親自出現在公益場合,其主要價值未必只是多提供一個人的勞力。
他們擁有一般人所沒有的知名度、傳播力與號召力,
因此,公眾人物參與公益時,所發揮的往往是一種「示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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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公益也不一定都以解決物質匱乏為目的。
演員陳坤曾發起「行走的力量」,
這類活動沒有直接發放金錢或物資,因此曾有人質疑:這究竟算不算公益?(註二)
主持人撒貝寧當時引用「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來說明,公益不只有物質救助一種形式。
此處的「漁」,我理解為一種精神層面的力量,而非具體的謀生技能,有如:
行走本身未必能替社會直接解決某個問題,
但是一個人在行走中建立的毅力、自信,以及承受挫折的能力,
當他日後面對工作困境、疾病、失敗或人生低潮時,
或許會想起自己曾經熬過那段艱苦的路程,因而不再那麼容易認定自己無能為力。
這種精神力量,也使我想起電影《阿甘正傳》。
珍妮離開之後,阿甘忽然開始奔跑。
他沒有提出什麼宏大的理想,也沒有宣稱自己要解決社會問題。
他只是持續地跑,總共跑了三年兩個月十四天又十六個小時。
按照電影中所呈現的路線推算,他在這段時間裡來回橫越美國約五次。
若只從直接效益來看,阿甘的奔跑似乎沒有什麼實際用途。
他沒有直接改善美國社會,甚至連他自己都無法清楚說明,究竟為什麼要跑。
然而,當人們看見他日復一日地向前奔跑,便開始賦予這件事不同的意義。
有人把他當作精神導師,有人跟隨他一起跑,也有人從他的行動中得到鼓舞。
阿甘並沒有教導人們如何解決某個特定問題,卻以自己的行動證明:
一個人原來可以長久承受孤獨、疲憊與不確定,卻仍持續前進。
當然,這並不是要求每個人都像陳坤一樣長途行走,也不是鼓勵大家模仿阿甘橫越美國。
真正值得學習的,不是外在行為的形式,而是由此產生的內在省思,像是:
這麼困難的事,都有人一步一步走過來;我現在所面對的困難,或許仍未到必須放棄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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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可以有不同的層次。
有些公益直接提供金錢、食物與醫療,解決人們眼前的困難;
有些公益運用名人的影響力,使被忽略的問題受到關注;
還有一些公益,試圖喚起一個人的內在力量,使他重新相信,自己仍有能力面對人生。
這些方式之間不必互相排斥,也未必有高下之分。
有時候,最好的公益是親手服務、有時候則是捐款。
具有公眾影響力的人,可以運用自己的聲望召集更多力量;
而那些能夠以行動鼓舞他人的人,也可能提供一種無法以金錢衡量的精神資源。
公益不能只看形式,也不能只看善意。
善意固然是起點,卻還需要能力、方法與智慧,才能真正轉化為對他人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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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魯爾夫.杜伯里《行為的藝術》:15 志工的愚蠢 Volunteers Folly——為什麼大明星才能當志工
註2:陳坤做公益遭受質疑,撒貝寧高情商神級總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