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30日 星期五

札記-法律-特賣,我的私相授受

有一些軟硬體開發公司,會將半成品,
依成本價的八折,特賣給自己員工,
相較於廢置及運棄,節回可觀的成本,
且不失之為對員工小小的加惠。
從前學生時,我做過某某股長,是負責教室後的壁報佈置。
以往經驗是,每學期做完的文具,下學期都會不翼而飛,
造就了當學期初初,又得用班費重購佈置的種種物品。

那次工作告竣後,我就把文具剩下的,轉贈給協助的同學。
這件事,除了我和他們外,就無其他人知道。
我知道這件事牽涉的班費(大家共同繳交),不應當私相授受。
能考慮走前面所提公司的經營模式,再把所得,存回班費。
不過,所謂的文具都在三十元以下,有的甚至不足五元、十元。
這麼小的金額,與其為班費牟利、隨其失蹤,


不如當成小小犒賞,雖然說起來有那麼點小小的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