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A05社會科學類_法律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A05社會科學類_法律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1/12/04

法律_《論犯罪與刑罰》:廢除死刑※


切薩雷.貝卡里亞(Cesare Beccaria)於1764年寫這本《論犯罪與刑罰》(註1),
第28章是「關於死刑」,不含糊地說,貝卡里亞是主張廢除死刑(簡稱:廢死)。
這是人類史上第一次系統地提出廢死的觀點。

我所取得的中譯本,字字都懂,意思不瞭,令我...
若不是看羅翔教授的教學(如下),不曉得要耗損多少精力才能弄清楚。
下面,照著羅教授的要點歸納,條列貝卡里亞認為廢死的理由,以及例外情況。


廢死的第一個理由:國家沒有權利使用死刑
這受到當時盛行的「社會契約論」之影響。
「社會契約論」是「解釋社會和國家起源」的政治哲學理論。
其論述為:
 國家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它來源民眾所放棄的權利(or賦予的權利)。
 換言之,由於單個人生活不太安全,所以大家為了共同的生活便利,
 就放棄了一部分權利,最後形成了國家。

然而,貝卡里亞說:人們放棄的權利是有限的,
不可能把處分自己生命的權利交出去,因為生命是一個特殊的權利。
貝卡里亞所處時代的人們,甚至認為生命的擁有者都無權自我了斷(自殺是違法的)。
那麼,國家就更不可能有這種剝奪生命的大權。
所以,貝卡里亞認為:死刑的存在是違反社會契約,是典型的濫用權。
(不過社會契約論的提出者盧梭,認為死刑合理)


廢死的第二個理由:死刑是無效的、毫無意義的
貝卡里亞說:死刑的影響是暫時的,它看起來很殘酷,但執行的時間很短,
頭一下子就被砍掉了,表演隨之結束。死刑給人留下的印象很快被淡忘。
所以,如果要用死刑來顯示法律的力量,那就月月殺、天天殺,這就陷入悖論。
因為本來死刑的意圖是預防犯罪、殺一儆百,
但現在要保證死刑有足夠的威攝力,還得確保經常有犯罪份子被斬。
(悖論:一方面希望沒有犯罪,另一方面要人民害怕死刑,
 就希望有很多人犯罪被捕,便於經常執行死刑。沒有犯罪又要多人犯罪,矛盾)

貝卡里亞認為:終生苦役的效果,要比死刑得好。
(1)因為終生苦役給老百姓提供一種長期現實的警戒作用,這種壞榜樣的效果持久。
終生苦役的警戒作用是可以重複利用,但死刑則是一次性的。
同時,(2)終生苦役更令人望而生畏,能夠有效的預防犯罪。
因為人們往往能夠承受極端而短暫的痛苦,但卻很難忍受長期持續的煎熬。
[這應該在說:讓人生不如死,比死還可怕]


廢死的第三個理由:死刑不僅起不了積極作用,反而還會起反作用
因為死刑會引起人們對受刑者的憐憫,使得死刑的威嚇作用大打折扣。
國家公開執行死刑,原本想喚醒民眾對法律的敬畏、犯罪預防,但人的天性是同情弱者的。
刑場上,國家與受刑的力量對比懸殊,國家非常非常強勢,受刑人非常非常弱小。
人本能會同情弱者,
所以,人們就會產生一種憤憤不平的憐憫感,就違背了國家適用死刑的初衷。

貝卡里亞就講:
死刑相當於一場表演,刑場與其說是為了罪犯設置的,不如說是為觀眾開設的。
如果觀眾心中憐憫心超過其他情感(理智),那麼,就沒有達到預期的效用。


廢死的第四個理由:最可怕的是,死刑會讓人變得越來越殘忍
以暴易暴,容易導致暴行的惡行循環。
因為死刑給人民提供一個殘暴的榜樣,會毒化人們心理。
法律禁止謀殺,自己卻公開謀殺;法律阻止公民作殺人犯,卻安排一個公共的殺人犯。
這在邏輯上是荒謬的。

死刑會把人們千百年來所培養的溫和良善的性格徹底摧毀,會激發人性深處殘暴的成分。
因為死刑告訴人們:只要有「正當理由」,殺人就是被允許的。
這就是為什麼死刑越多的國家,犯罪反而越殘暴。
用法律作為施加暴力的藉口,法律公正性也會全然喪失。
(當殘暴的精神控制法律時,法律就會成為教唆人們實施更殘暴行為的最好教官)


廢死的第五個理由(沒寫在《論犯罪與刑罰》,貝卡里亞在晚年提出):
死刑一旦出現誤判,是無法挽回
因為人頭不是韭菜,是不會再長的。


例外情況(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可以保留死刑):
(1)某個人的存在,會影響一個國家的安全、有引起動亂的危險;
或者,(2)當一個國家陷入無政府狀態,混亂取代了法律,死刑就變得必要。


*****
羅教授認為:撇除第一點,其他四點貝卡里亞站是在功利主義的角度論證,
換句話說,只考量死刑的效果,然而,沒考慮到死刑的道義價值...

由於這篇我僅要列出書中的論點,
影片中其餘死刑存廢之討論就略過了,在此,我也不表達個人對廢死的意見。



--------------------------------------------------------------------------------------------------------------------
《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廢除死刑」的理由。
--------------------------------------------------------------------------------------------------------------------





2020/12/17

札記-法律-查稅的最長年限※

法律非我專業,若下文對法條的解讀錯了,並非我想有意誤導。
而且,此篇與法律的關聯倒沒那麼大,僅是不起眼小事的邏輯判斷。

多年前,我讀到一篇刊於2004年的今周刊報導(註1):
 雖然財政部長林全強調,將細查蔡萬霖生前移轉資產的合法性,
 但以蔡萬霖的提早布局來看,
 恐怕大部分的資產都已在稅法規定的七年核課期間前完成大部分移轉,
 蔡萬霖住院後才移轉的應該寥寥可數,林部長如果想要有所斬獲,看來只有失望一途。

我讀後的疑惑是「轉移資產的合法性」,是哪個稅法規定7年?
這報導發表時,蔡萬霖剛剛過世,
那"住院後才轉移的應該寥寥可數"是在說:蔡入院到死亡這段時長7年?


因為我在大學時有修過法律通識課,
所以,我直覺上述的「移轉資產」所要合的"法"是遺產稅和贈與稅。
老師有講,若選擇繼承財產,遺產稅不只課被繼承者死後留下的部分,
死前幾年內贈與的,即便繳過贈與稅,仍得課遺產稅,
付的金額則為遺產稅減掉贈與稅(遺產稅常常比贈與稅多)。

我在想:會不會在談"死前7年內被課贈與稅的資產,改課遺產稅"啊?
然而,時間對不上,遺產稅的法律(註2)寫: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之財產(已繳的"贈與稅",從遺產稅額內扣抵),全得課遺產稅。
報導是7年,而遺產稅的法律是2年。是故,講的7年不是「贈與稅改課遺產稅」之事。

從尋得的資料,今周刊所言「7年核課期」較大可能來自「稅捐稽徵法」(註3),
其第21條大致意思是:
1. 若"已經申報繳納"的稅捐有誤,
 政府得在五年內(自申報的那一天開始算)發現並追回。
2. 若在規定時間內,"沒有申報交納"該繳的稅捐,
 政府得在七年內(政府規定時間的最後一天開始算)發現並追回。
依我看,法中的稅捐應該涵蓋政府徵收的所有稅,如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營業稅等等。

簡單說,「合法性」和「7年核課期」要分開看:
一. 合法性:
  所謂轉移資產的「合法性」,是在查:贈與稅、遺產稅等等是否如實申報繳交。
二.7年核課期:
  國家查你稅,最久遠可以追溯到約七年前的。
  今周刊已經認定「蔡的大部分資產早在7年前已經移轉」。
  所以,雖然林全說要查合不合法,但「稅捐稽徵法」有規定5年、7年為限,
  即便查出稅繳得不合法,也無法追回。
  (報導寫:林部長如果想要有所斬獲,看來只有失望一途)


近乎所有報導寫蔡萬霖民國87年(1998年),就因心肌梗塞臥病住院。
若要時間抓得更精準些(註4),
他是1998年8月入院,1998年年底赴美開刀,
1999年3月10日回台入住國泰醫院VIP病房。
氣切之故,無法言語。直至2004年9月27日病故。
今周刊講的"住院",可能是指從1998年8月,也可能從1999年3月。
也就是,住院期約6年1個月或5年6個月,
兩者皆有超過5年、但沒超過7年。
因此,能追查住院前有沒有"不在規定時間申報"的稅捐。



-----------------------------------------
我最早在2013.02.22就想查此事,
不過,當時不積極寫成文章,一擱就是7年。
----------------------------------------
註1:今周刊:台灣首富遺產稅不到億元?蔡萬霖節稅手法揭祕 P.68


第11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
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
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註3: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如下: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
  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
  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註4:
1. 台灣首富蔡萬霖 病逝國泰醫院
仁愛路4段的國泰醫院7樓的呼吸治療中心V7病房,就是蔡萬霖最後幾年長住的地方,
1998年8月,蔡萬霖剛好卸任國泰人壽的董事長,就不幸發生了心肌梗塞,
兩個月之後再度復發,之後就長住這個病房,幾乎與外界隔絕,
1998年年底,蔡萬霖由次子蔡萬圖專機陪同,到美國進行手術,可是之後就必須借助呼吸器,
也必須定期洗腎,同時做了氣切,所以不能說話,只能靠寫字表達心意。
蔡萬霖(88年 3月10日自美就醫返台 後即在國泰醫院住院,93年9月27日逝世)
[88年=1999年,93年=2004年,約為是5年6個月]



2020/01/13

法律_札記_判決不代表正確,但事情總要解決




《美國憲政議程》這本書的前言說:
(即便是)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結果不總是公正無失的,
但他們立國的法治精神是法律程序重於政治結果。
從政治人物帶頭,無論最終結果為何,都應該接受法院判決。

Robert Houghwout Jackson(1892年~1954年,註1)
於1941年至1954年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紐倫堡審判中擔任美國的總檢察官。
我很喜歡他描述"最高法院"的一段話:
「We are not final because we are infallible, but we are infallible only because we are final.」,

中文譯為:
「我們(最高法院)不是因為沒有錯誤而成為終極權威,
 我們只是因為終極權威而沒有錯誤。」,

也有人翻譯成:「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無誤,但它是終極的。」
所以,我認為:
牽涉到眾人的事務,不一定能做到每個人都滿意、覺得正確,但總是要給個解決方案!



---------------------------------------

2019/07/31

法律_法律系學生要讀那些書才能考上律師?

瑩真律師拍了一支視頻:
【法律系不是人唸的?!到底要唸多少書才考得上律師?】(註1)
她說她只提與國家律師考試相關,法律系的必修課、選修課,而非所有課程。
除了整理她所說的以外,為求完整性,
我加列了補習班網站(註2)整理的科目與成績計算,
以及考選部公布的命題大綱連結(大綱太多頁,僅附連結),
並拿六法全書(註3)的框架和那些必修、選修課比對看看。
我沒有要考律師,是看到這視頻,好奇而將資料整理一下。

◎六法


 ○民法:
 ○民法之商法(註4):
 中華民國的民法編撰採「民商合一制」的方式,所以在民法典之外沒有另訂商法典,
 許多的商事活動上的規定皆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
 另外也透過其它的特別法來加以補充,
 而這些和商業有關的特別法一般通稱為「商事法」。
 廣義的商事法包含所有與商業運作有關的法律、命令、判例以及解釋等,
 狹義商事法則僅指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和保險法而已。
 證券交易法自民國一百年起,
 列入中華民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商法考科之一。
 職是之故,商事法則為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五科。

 ○刑法


◎與國考相關的大學法律系之必修課、選修課
大一:
憲法、刑法總則、民法總則
※雖然不是英文原文書,但法律用字遣詞跟一般文字差距很大,像有字天書
※一本書主義,不代表只念一本書;準備國考只念一本參考書是不夠的。

大二:
民法債編總論、民法物權法、民法親屬法、民法繼承法、刑法分則編(每個罪章的各論)
※瑩真律師說:比較特別的,是她大二時就開始上行政法的基礎原理。
※一般法律分成民法、刑法、行政法
§我覺得,值得提的是,民法的源頭是羅馬法的《查士丁尼法典》§

大三:
民法債編各論、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
※民法的債編是最龐大的
§商事法應該有五,她沒提到證券交易法§

大四:
大法官解釋文


◎律師國考的成績計算:
§現在我才知道,原來考慮是採排名制,而不是名額制(只率取幾人)跟及格制(幾分及格)§


◎律師國考的科目:

◎考選部命題大綱連結: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律師考試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
註1:【法律系不是人唸的?!到底要唸多少書才考得上律師?】




因其內容包含常用的六類法律,故謂「六法全書」。
當然,書中所收錄的法律通常並不止這六法,只是這六法比較常用,
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比較有廣大密切的關係,
所以當地所使用的法律全集都被稱為「六法全書」


註4:WIKI:商法

2018/12/12

法律_札記_專業導向或民意導向

---------------------------------------------------------------------------------
我已經忘記寫這一篇文章的目的。
---------------------------------------------------------------------------------
某甲:
「我有時候會搗亂,問難別人為什麼非得這樣幹。
 像這次的公投題目,有同性戀婚姻是否立專法,
 以及同性戀婚姻是否直接納入民法(夫妻)。
 我就想質難提案人:這不是法律的專業問題嗎?為何交付民意?
 像我這種法律外行的人,無從得知立專法與入民法孰優孰劣?」

某乙:「嗯嗯。」

某甲:
「有人說:
 『德國立專法,出現種種問題,修法大費周折,
  不如改夫妻定義(一男一女所構成),入民法便能一勞永逸。』
 可是,我覺得一般民眾可感受的是,『一男一女』與『兩女』或『兩男』的視覺差異。
 要說服他們,法律上這三種同等意義,恐怕不容易。立專法反倒直觀。

 我沒法律專業,就當我說的,是硬掰好了。
 當兵時,我寫年度計畫、季計畫、月計畫,全是拿從前的,更改日期後,重印一份。
 立專法,也可拿它國修妥的來參考,不就避免重蹈覆轍;
 或是從我們民法複製一份,改一下夫妻稱謂,不也是專法嗎?事情解決就好。」

某乙:「嗯嗯。」

某甲:
「此外,空污、電廠(能源)公投牽涉到環保、能源、國土利用的專業,
 該由國家統籌作通盤考量,豈能用"要"或"不要"兩選項給人民簡答。
 所以,我對此次的公投題目,頗多意見。」

某乙:「嗯嗯。」

某甲:「你怎老回"嗯嗯"。」

某乙:「我還在想"你說有時候會搗亂",你不是"有時候",而是"經常"。」

某甲:「你停留在開頭,原地踏步!」






2018/06/01

法律_札記_文林苑新聞之「留言」:無知之幕

今年5月18日的新聞報導:
2012年文林苑抗爭拆除的王家,最終分得5戶(註1)。
讀維基對這事件的說明(註2),我感覺似乎行政單位拆除有理,。
其次,我不太確定王家"兩筆完全未臨建築線的土地(以2012年來看)"能換得5戶,合不合理。
先不論這個,因為我這篇想談這則新聞後面「留言」的看法。


留言當中,有人嘲笑說:「王家得五戶,學生啥都沒有」。
可是,這不是很正常嗎?不然,要拿到什麼才對呢?

抗爭事件不合法,我不意外,
而且,我覺得就因為是"合理不合法"之事,才選擇集會抗議。
(認為自己合法,早就上法院去提告;認為自己不合理,那鬧什麼勁?)
台灣上世紀70年代、80年代的黨外運動,在當時政府眼裡哪件合法?
還動輒死刑、無期徒刑迫害。但自由、民主合理!公正、平等合理!
由於有他們少數人的犧牲,才有"立合理的法",加惠台灣所有人。
相信"文林苑事件"中,聲援、阻擋拆除的學生亦是同門心思。
嘲笑者,只注意"單一事件"的利;
抗爭卻分毫不取者,重視的是"制度"的義。

或許嘲笑者想讓學生跟他們一樣,當個順民。
但世界上任何一項權利,沒有不是靠人民自己爭取。
而且,"怎麼確定這種事有一天不會輪到自己或親友?"
若真不幸降臨,人應該會希望多些像他們的人相挺。
因此,多點同理心,不能出錢出力沒關係,至少沒必要譏諷別人願意襄助不幸。


我覺得多想想"會不會輪到自己或親友?"很要緊,
因為才會有所警惕,在意政府有否專橫、法律是否公平。

那如何斷定法律公平呢?
據我所知,目前有個不錯做法,
就是羅爾斯(John Rawls)《正義論》(註3)裡的概念:「無知之幕」(註4)。
什麼是無知之幕?
以下是沃草烙哲學上(註5)的講解:
 契約之所以不公平,是因為訂立契約的雙方都清楚明白彼此的優勢與劣勢。
 在這種情況下,強者便可以利用自己的優勢來佔弱者的便宜。
 為了排除這樣的情況,
 羅爾斯設想一個假想情境,他稱為「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
 原初立場最重要的一項的特色在於參與訂立契約的人,
 都不知道任何關於自己本身以及他人的訊息。
 也就是說,處在原初立場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財富階級、種族、職業、興趣、
 性別、宗教信仰、價值觀、道德觀。
 用羅爾斯的話來說,處在原初立場的人們都被「無知之幕」給遮蔽了。

 羅爾斯認為,

 因為參與訂立契約的人不知道自己以及他人的訊息,
 每個人都無法利用自身的優勢來佔對方的便宜,
 所以參與者所選擇的契約(也就是社會正義原則)必定是公平的。

舉個簡單例子, AB要平分一顆西瓜,如何保證公平。
告訴A:「你負責對半切,切完,讓B先拿。」。
如此,A就會切得公平。

同理,假設你不知道你的財富階級、種族、職業、興趣、性別、宗教信仰、
價值觀、道德觀的前提下,你制定共同遵守的法律,自是公平。
然而,跟所有事物會變化一樣,法律需要落日條款,
公平標準也該順應時代人民的要求,不斷演進!



-------------------------
註1:文林苑王家分得5戶 市價高達上億
三立新聞網 Upload Date & Time
發布時間 2018年5月18日 PM 9點51分


註2:維基: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


註3:
1. 維基:約翰·羅爾斯《正義論》

2. John Rawls(羅爾斯)的正義論


註4: 維基:無知之幕


註5:陳以森/洪秀柱、無知之幕、承諾的張力

2018/05/28

法律_札記_台灣新聞業有高度自由

最近有則新聞,
北市市長夫人要對電視台提告,控訴其對市長新增資產的報導不實。
我2015年就類似事情(註1,政治模仿秀)寫過文章,
我現在的論點基調仍舊沒變,此次果真興訟,
我覺得電視台會引用釋憲文509號(註2)的內容,而終將獲判無罪。

我不是法律人,可能有誤解,
記得我從電視、或是在學校聽來:台灣的法律判斷標準,許多是仿效美國。
在美國,
政治模仿秀無罪,是依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證言論自由、信教自由。
著名的判決是:好色客雜誌訴法威爾案(註3);
新聞媒體評論政治人物無罪,即便評論有失實。
則是依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政府行政單位不得種族歧視。
著名的判決是: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註4)。
這個判決中,「真實惡意原則」是重點,此原則要求:
"誹謗案件的原告必須證明,所訴的報導出版者明知報導是假的,或者罔顧報導真偽。"
由於原告承擔了極重的舉證責任,而且證明一個人內心的活動較為困難,
當涉及到公眾人物時,此類案件極少會勝訴。

而在台灣,政治模仿秀無罪、新聞媒體評論政治人物無罪,
是根據憲法第11條、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等等(詳見釋憲文509號)。

感覺台灣每每這種訴訟,新聞媒體勝、政治人物敗,
總會有人引用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諷刺這是法院認證。
但往往原因是: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身為一個台灣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對這種事得胸襟廣闊,
該澄清就公開澄清,然後對方死性不改,就當他在刷存在感,
或者想想王爾德的話:
「世上只有一件事比被人議論更糟糕了,那就是沒有人議論你」吧。



----------------------------------------------
註1:戲劇_台灣政治模仿秀


註2:釋憲文509號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一條包含的憲法精神有
 (1)法律保留原則:依法行政,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
         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跟

 (2)比例原則:
 (i)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ii)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
        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iii)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
         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
         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
         又稱「衡量性原則」。
         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毀謗可以有罪責,則是依據「比例原則」。
§


註3:好色客雜誌訴法威爾案


註4: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2016/07/06

法律_愛爾蘭開國憲法規定不能離婚

它好像很熱門,已經見到轉載好幾回了,於是我就讀了一下。

開頭寫:
「愛爾蘭是全世界結婚率最低的國家,
 作為一個信奉天主教的國度,這個國家是禁止離婚的。
 很多適逢婚齡的男男女女大都選擇觀望,遲遲不去婚姻登記部門辦理手續。
 所以,在愛爾蘭流行不婚和晚婚。
 但一對中國夫妻在愛爾蘭的結婚經歷,
 卻讓我們感受到了愛爾蘭這個國家對婚姻的完美詮釋。」

到這,我懷疑「愛爾蘭禁止離婚」這事,閱讀便停下,開始查資料。

點選的第一篇文章是台灣的外交部的(註1),令我感到意外,
公家部門會有這種文章,討論愛爾蘭的婚姻制度。
而不是只談外交政策、經貿合作之類的。
 
 
話題回到愛爾蘭,的確如作者所言,
愛爾蘭禁止過離婚,不過那是過去式,現在不一樣了。
愛爾蘭1937年建國伊始,
因信仰天主教,憲法明訂(註2):任何法律不能解除婚姻
(No law shall be enacted providing for the grant of a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然而,隨著思想開放,民心思變(我認為順應人性),
在西元1995年11月24日再次公投(第一次1986年),
有了憲法第15修正案(註3),將離婚正式合法。
 
而跟兩性相關的其他議題,卻仍有所不足。
例如墮胎法令太過嚴厲(註4),
愛爾蘭每年有上萬名女性渡海到英國去墮胎。
目前(2016年)國際人權組織,仍在為修法奮戰(註5)。


至於我一開始講的那篇文章,讀完起頭那段,我就沒接下去看了。
 
 
 
------------------------------------------------
註1:台灣外交部:掀開保守的面紗 ─ 愛爾蘭人婚姻觀之今昔


註2:果殼網:在爱尔兰,为婚姻加个期限?


註3:愛爾蘭第十五條修正案


註4:Wiki:墮胎
愛爾蘭憲法中規定禁止婦女墮胎,而1992年11月經過公民投票,允許婦女到愛爾蘭以外的國家進行人工流產,2014年通過允許孕婦在健康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可以合法墮胎


註5:愛爾蘭墮胎法令不人道 聯合國要求修改

2013/12/28

法律_《小茹的迷惘(法律小尖兵)》

這一本書(好久沒看有注音符號的書),專為國高中學生所設計的法律常識書籍。
全書為一則則情境劇,主人翁皆為國高中生。
透由他們周遭事,來介紹公民法律常識與一般人常遇的法律事件之處置。
大體而言,裡面的知識,我都曉得,
因此,以下的摘要,是我新知的見聞(跟有趣的):

◎Page 8 中華民國憲法主要內容有三:
(1)國家的基本組織
(2)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3)基本國策

◎Page 35
根據警察法第9條規定,警察職權:
(1)發布警察命令
(2)違警處份
(3)協助偵察犯罪
(4)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5)行政執行
(6)使用警械
(7)有關於警察業務中的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
 戶口查察、外事處理。
(8)還有其他法令上規定之事項。


◎Page 62
道路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車輛行經斑馬線或梯形人穿越道時,
都應該停車或減速慢行,讓行人優先通過。如果車輛違反規定,
不讓行人先走硬是闖越過去,因此而使行人死亡或受傷的話,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第86條第一項規定,要加重刑罰二分之一。


◎Page 81
契約成立,要兩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了,契約才成立。


◎Page 84
隔壁的芭樂樹長過來我家。
果實掉到我家地上,歸我家所有。如果我用人工的方式使芭樂掉到我土地,則不行。
我可以要求鄰人,在相當期間刈除過來的樹枝。
如果這段時間結束,仍未刈除,我便可以自己處理。


◎Page 88
(1)發現埋藏物則加以佔有,埋藏物→發現人
(2) 在他人動產或不動產中發現,埋藏物→發現人1/2,所有人1/2。
(3)如果是古物,則歸國家所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及第17條)
所以如果是古物,可以報請主管機關鑑定後依法辦理。


◎Page 92
姻親有三種,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Page 163
假賭博之名,行詐騙之實,並非賭博行為,他已構成刑法340條常業詐欺罪,
其他參與賭博的人,是被害者,並非賭博犯,所以不必送法辦。

2007/05/06

法律_札記_普及罪惡感

以下是我從前寫的文章:
標題:是非對錯不及平等看待。
國中時,有人跟我說:人山人海不可翻譯成 people mountain people sea.
但是,好久不見則可以被翻譯成:Long time no see.
我不太懂,為什麼中式英文:為什麼前者錯,後者對。
聽說後面那一句是太多人這樣念,就變成對的。
這在中文很多這一種積非成是的例子,很多人念錯,就會變對的。
乃至我最近聽到一句話:法不罰眾。
有人解釋為:「很多人一起幹錯的事,這件事也會變成正義。」
而一直以來,我對這句話的認知卻是:法懲首惡。
不知道我的見解是對是錯,假如不幸,我的想法是對的,
多年之後,多數人已經有前者想法,是不是我就變成錯的了。
最近聽到總統幕僚對總統國務機要費的辯解,
他說:這比起國民黨那時代,拿的金額還要少。以此證明他的“清廉”。
這已經是很明顯的是非了,至少對於是非,有羞恥心吧。
為什麼會說〝別人錯誤,自己為什麼不可以錯誤〞,
但是你的那個別人已經下台了,所以呢?
或許他這個舉動,是要喚醒所有的人平等對待吧,
你們都可以容忍從前的貪污,也應該容忍我的貪污。
反正只要大家的概念平等,一起把錯的事,看待成對的,就會變成對的。
只能說:是非對錯不及平等看待,
而該汲汲營營的就轉成了,造就更大的輿論來掩蓋是非。  

我覺得文章標目,下得很不醒題。
要更正為『是非對錯,莫過於用〝普及罪責感〞來逃避』,比較好一些,
如此會更明白地點出,
人喜歡用〝我髒,你也乾淨不到哪〞,來模糊是非曲直,辯稱人之常情。
不可置疑的,此屬於一種很卑劣的手段,
久而久之,法律道德必走向分崩離析。
這還讓我想到從前,考試前沒讀完考試範圍,
假若問到一個同學同我一樣,罪惡感就降低一點,
再問到一個,而又復之降低點,唉~這是人的劣根性吧。

2007/03/30

法律_札記_特賣,我的私相授受

有一些軟硬體開發公司,會將半成品,依成本價的八折,特賣給自己員工,
相較於廢置及運棄,節回可觀的成本,且不失之為對員工小小的加惠。
從前學生時,我做過某某股長,是負責教室後的壁報佈置。
以往經驗是,每學期做完的文具,下學期都會不翼而飛,
造就了當學期初初,又得用班費重購佈置的種種物品。

那次工作告竣後,我就把文具剩下的,轉贈給協助的同學。
這件事,除了我和他們外,就無其他人知道。
我知道這件事牽涉的班費(大家共同繳交),不應當私相授受。
能考慮走前面所提公司的經營模式,再把所得,存回班費。
不過,所謂的文具都在三十元以下,有的甚至不足五元、十元。
這麼小的金額,與其為班費牟利、隨其失蹤,


不如當成小小犒賞,雖然說起來有那麼點小小的不當。

2007/03/22

法律_札記_量刑的自由心證

從前我讀過一篇清朝的文章,是父對子的談話。
父親是曾當過縣令,而兒是甫將上任的縣令。
父問兒:若你的縣民觸法,你會作怎麼樣的懲治?
兒很警慎回答:依法判決,為去惡,決不寬貸。
父親說:頂多量刑〝法上的十分之五六〞便可。
    法上所規定的懲戒及處罰,乃是為逞兇惡極之徒所設的。
    一般罪犯則不需如此,略加施以薄懲就好。
這就是法律的精神,人可以犯錯(只是期望別犯罪),
但不可以泯滅人性地造惡,及累累犯同一個罪。


近年數據言:「性和毒品的累犯率達到八成」。
無怪乎最近的電視節目,又聽到此舊調重新提出討論,
若按照他們觀點,修法的方向,
朝重罰遏制性與賭品之犯罪(亂世用重典),
不復存在從輕量刑此種事。

我自己也清楚,
這對少數一時失足的人,就真的成千古恨,回頭百年身了。
但我無更好的建議,暫且認同這主張,企盼未來有較佳的立法。

就好像一個急救病人,正坐在救護車往醫院的路上,
惟獨作一些簡單急救的治標,不可少也不可免,
等這段過渡期一過,到醫院後,再作根本的診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