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戲劇_台灣政治模仿秀

就像外界盛傳的那樣吧,
【瘋狂大悶鍋】是應九合一大選而出現,選完一個月後便無聲無息地停播。
或許是受某些同學喜歡嘻笑怒罵的方式,聊政治話題、臧否政壇人物的影響,
全民亂講系列,
從【全民大悶鍋】、【全民最大黨】到【瘋狂大悶鍋】,
我偶爾就會看一下。
它們的政治模仿,配合時事的嘲諷、挖苦,確實帶給我生活某個程度的歡樂,
【瘋狂大悶鍋】的消失,便覺得生活少了一項消遣。


現今台灣,不管是民選中央、地方首長、或政務官、或事務官,
公開場合可以評頭論足、直接模仿,甚至惡搞,
象徵言論自由成熟,可入先進民主國家之列。
換作是古代,這可是要殺頭的。

像是《史記》<滑稽列傳>的淳于髡,
要諫言楚王,得拐個彎用鳥諷喻王無作為,
使王說了那名句:
「此鳥不飛則已,一飛沖天;不鳴則已,一鳴驚人。」

東方曼倩(東方朔)也是箇中高手,
在那伴君如伴虎的時代,秉著高超學識涵養,得到漢武帝之寵愛,
隱世於朝廷,仕途平順(事實上,平順是指沒升官,哈哈)。
縱然他傑出卻從不卡位,威脅到同僚的升遷,但他的同僚仍要問難他:
「你不是很有學問,也算積極事主,
 為何幾十年晉升不了,東方先生,你有事嗎?」
他便講一大篇道理,意思是:
「假如還需要我這種大咖出手、受重用,代表這個國家真的很有事。」
所以張潮的《幽夢影》說:
「入世須學東方曼倩,出世須學佛印了元。」
當官能當到一直留在原職(hold住),且不被罷官,拿捏非常不容易,哈哈。

我覺得最有趣的是三國時代的簡雍。
某年蜀國乾旱,劉備下令禁止釀酒(糧食要留著吃,不能拿去做酒),
執法卻嚴格到,只要百姓家中有釀酒器具,便等同釀酒之罪。
有一天,劉備與簡雍出遊,簡雍看到一對男女,
便向劉備說:「快抓住他們,他們要行淫。」
劉備說:「你怎麼知道。」
簡雍答:
 「那對男女身上有行淫的"器具(器官)"呀,有釀酒器具的人,不也治(釀酒)罪了?」
劉備大笑,因此免除了有釀酒器具人的罪。

簡雍這些人物的說話藝術,能做到:
「說你錯,我不會讓你難堪,反而說得讓你覺得很舒服,乃至甘願糾正。」
在那個面對皇帝、同僚,一旦說錯便可能招殺身之禍的年代,
一方面輔弼君王,一方面又能持盈保泰,不得不使人佩服。
 
 
慶幸台灣言論自由開放了,不用再指桑罵槐,能直接挑明,
國家時政可隨人民評論,公眾人物可任百姓月旦。
特別是針對性很高的政治模仿,就如此應時對景地出現了。
開始時間應該在80年代末的解嚴後(1987),而開濫觴者是鄧志鴻先生。
不過,起先倒不是為政治,是為娛樂,
鄧先生在【康熙來了】受訪時說:"他跟胡瓜在秀場主持,
遇到表演影歌星遲到,他才模仿俞國華來墊場"。
陸陸續續表演,頗受歡迎。
到了92年,他的政治模仿登上電視台(台視),向全國人民,
連笑帶諷地言人之所不敢言,展現另類的公民「言論權」,
同時也為在他那白色恐怖受難的父親,宣洩忿忿不平之氣。
畢竟此時電視不再站在政府一方,一昧地扮演黨國教育、政令宣導的角色了。


不知道是巧合,抑是真有牽連。
美國在80年代末(1988)發生了好色客雜誌訴法威爾案,
美國最高法院認定這種對公眾人物的模仿嘲弄,
且大眾知道這是惡搞並不相信其真實性,
是符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言論自由:
「對公眾人物的蓄意造成情緒困擾的行為,不得判以罰金。」
這不就跟台灣可以政治模仿秀一樣了嗎?哈哈。

雖然我不是法律系出身,但我想,在我印象之中,
學校老師教過的釋憲文第509條(及刑法第三百十一條)
應該可等同台灣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保證政治模仿秀的合法吧: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說到這個,讓我想起了馮光遠與金溥聰的訴訟,
馮光遠一審無罪,同事說:「那是因為馮說的是事實。」
同事說法,是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然而,讀一下判決就知道,依舊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十一條,
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我覺得,政治模仿也好,婉君言論也罷。
政治人物應當展現氣度與雅量,不要動不動就說要採取法律行動。
有9.2%的喜歡,便會有...的沒意見和厭惡,反之亦然。
前美國總統雷根,是歷任總統中深受愛戴者之一,
面對有人要槍殺他,急救手術後,他仍舊對前來的妻子開玩笑:
「親愛的,我忘了躲子彈。
看待打擊,不就得幽默以對嗎?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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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史記》列傳66<滑稽列傳>
2.《三國志》蜀志8<簡雍傳>
3. 維基條目:解嚴
4. 維基條目:俞國華
5. 維基條目:鄧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