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札記-風俗-稱謂(二)

中國人(或台灣人,我不想牽涉政治問題)有一個習慣,
稱呼別人,就以他任事的最高職位,尊稱之。
古時的杜甫,人稱他杜工部;王維,人稱他王右丞;司馬遷,人們稱他太史公;
現世亦同,某謝先生當過行政院長,卸任後,人猶稱他謝院長;
某蘇先生同理被稱蘇院長...諸如此類,不勝枚舉。
之所以如此,是表對對方的尊重,不能直道名諱,也為顯赫其望。
英國,似乎也存這項傳統,以公爵,伯爵代替呼他名字。
(不同的是,那好像終生的榮譽銜,沒去任的時間,但也無實質政治權力)
再者,從前的中國人還有字與號,兩種,給平輩人叫的,道理同上。
而名,唯獨父母,師長,上司才能用之指他。
相反地:假如長上用他的字、他的號喊他,
等於自個降貴紆尊,也是種為尊敬(自個)的限用法。
這樣真的好嗎?我怎麼感覺,有一種好沒活力的拘謹呢?


除非是親友稱謂,如家父(爸爸),家母(媽媽),令尊(伯父),令堂(某媽媽)。
實在沒必要,搞那麼多俗套。
而且,好多都已經去職甚久了,又是公僕。
感謝他的付出,國家不也給於他數年的地位及薪俸,不是嗎?
直接稱他某先生,不稱他某院長,某部長,又如何呢?
人的價值,是在於他個人之行為,而不是他人生的顛峰位階。
(依彼得定律看,那可能是他能力的瓶頸,不能勝任之處)

換言之,假如是由於他所處地位,帶給別人予他的尊敬,

而不是他在任時,做了什麼德政,來光耀他的姓名(品牌)。
那麼,就繼續稱他某院長,某部長好了,
反正那是他的僅存,可寫入他傳記的「不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