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4日 星期四

札記-心理-怎樣是拖延?

小建常常在截止前才把作文簿交給老師。
他問老師:「老師,我都是最後一個交的,我是不是拖延症嚴重患者?」
老師安慰他說:「你不是拖延症患者,你是能力不足。」


那什麼才是「拖延」呢?
給「拖延」下個簡單的定義:「在承諾的時間內,沒做完答應要完成的事。」
我個人是把它分成三點來看(大家看法不一,不一定非得這麼分),
一.有效承諾;二.期限;三.可驗收成果。
第一.有效承諾
想像這情境,某天,你跟好久不見的朋友路上偶遇,
寒暄完,你說:「找個時間,約吃飯吧。」,朋友答:「好咧。」
然後,一個月過去了,兩個月過去了,半年過去了,一年過去了,
你是有想起此事的,但沒做,這樣是違反承諾嗎?
我認為不是。
這類的「約定」在華人社會是客套話,而非「承諾」,也跟是不是"口頭"無關。
「承諾」得是允諾人、受諾人(可為同一人)皆認為:這件事必須履行,不是可有、可無。

而若那不是「承諾」,這樣你有「拖延」嗎?
我認為沒有。「承諾」是無效的,討論諾言的內容便沒多大意義。
因此,「拖延」要以「有效承諾」為前提。


第二.期限
這道理好理解,承諾之事有完成期限(Deadline)。
在該時間內,做完是履諾,沒做完是拖延。
換個角度,若沒有完成期限(Deadline),便沒有拖延問題。

好像許多有這樣的經驗,戲劇都這麼演。
每到了暑假快結束時,一堆學生沒日沒夜地寫寒假作業,最後,僅少數不能剋期繳交。
當中有一派人,就自責為什麼要「拖延」到剩幾天才寫;
另一派人覺得一天幹好幾天的活,這就是"效率",而且準時交了,哪來"拖延"?
為什麼前者也如期交作業,卻會有「拖延」的感受,
說穿了,是因為他們的「期限」是一天作業,限期一天。拖延一定與「期限」有關。
因而,有些時間管理書籍建議,訂週計畫,而不要訂日計畫,
便是為了防止「拖延」的罪惡感,開始懷疑人生...
羅斯福說:「恐懼的本身,比恐懼的事物更可怕。」
同樣也適用於「拖延」:「因拖延產生的罪惡感,比拖延產生的損失更可怕。」

再說個經驗,
有天,一位專業經理(簡稱PM)跟我們部門說,
公司已答應客戶的新需求,因此,我們部門得安排時間完成所負責的部分,客戶不急。
然而,"不急"這詞太模糊了,假如將來的某天,這PM急忙來討,我們正好在忙而拒絕。
PM可以辯:「我之前說過了」,而我們可以回擊:「你也說過我們安排時間。」
這是拖延嗎?嚴格說,我認為不是,但不解決問題。
因此,保險起見,我們最終和PM商量出大家全都能接受的期限。
而從這例子中,能看得出拖不拖延,在於允諾人、受諾人有一致的「期限」。


第三.可驗收成果
「可驗收成果」,即「確定完成的事物在受諾人可接受的範圍。
應該很多人認為此項不能是「拖延」的必要條件,為什麼呢?
不準時了事,是「拖延」;
準時了事,但不被認可,縱然萬般不願,最糟只能說是「敷衍」。
不準時、拖延是「時間問題」;在不在允諾人可接受的範圍,是「品質問題」。
這種兩情況不可混為一談,況且品質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如此會沒完沒了。

準確地說,那句話,我的重點在「確定」,搞清別人要什麼,減少反覆重工與誤會。
並沒要求「追逐品質更好」(不多不少不鍍金)。
而且,「確定」的時間點最好在事前,也就是承諾時已講好。
不可否認「品質界定」是個難題,但是,盡量將其明確具體。

其次,我覺得,雖說兩種「時程、品質」是不同問題,
可是,倘若是為了不"拖延"而偷工減料,實質傷害不會亞於"拖延"。
我認為這是偷機取巧,是偽裝的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