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2日 星期四

札記-法律-量刑的自由心證

從前我讀過一篇清朝的文章,是父對子的談話。
父親是曾當過縣令,而兒是甫將上任的縣令。
父問兒:若你的縣民觸法,你會作怎麼樣的懲治?
兒很警慎回答:依法判決,為去惡,決不寬貸。
父親說:頂多量刑〝法上的十分之五六〞便可。
    法上所規定的懲戒及處罰,乃是為逞兇惡極之徒所設的。
    一般罪犯則不需如此,略加施以薄懲就好。
這就是法律的精神,人可以犯錯(只是期望別犯罪),
但不可以泯滅人性地造惡,及累累犯同一個罪。


近年數據言:「性和毒品的累犯率達到八成」。
無怪乎最近的電視節目,又聽到此舊調重新提出討論,
若按照他們觀點,修法的方向,
朝重罰遏制性與賭品之犯罪(亂世用重典),
不復存在從輕量刑此種事。

我自己也清楚,
這對少數一時失足的人,就真的成千古恨,回頭百年身了。
但我無更好的建議,暫且認同這主張,企盼未來有較佳的立法。

就好像一個急救病人,正坐在救護車往醫院的路上,
惟獨作一些簡單急救的治標,不可少也不可免,
等這段過渡期一過,到醫院後,再作根本的診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