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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4

外地(日本)_日本令制國:上、下、近、遠、前、中、後※

--------------------------------------------大意--------------------------------------------
五畿七道與令制國,
反映了日本律令國家以畿內中央為核心、沿交通路線組織全國空間的方式。
令制國中的「前、後、上、下、近、遠」多不是固定方位,
而是表示相對於中央的遠近與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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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畿七道

「五畿七道」(註1),大致在 7 世紀後半的天武天皇時期逐漸確立,
至律令國家形成後,成為日本全國性的基本區域劃分,
其名稱與區劃觀念一直沿襲到明治初期。
畿內的五國——山城、大和、河內、和泉、攝津——合稱「五畿」,
性質類似唐朝的京畿;
其餘各地則依主要交通路線劃為七道,
即 東海道、東山道、北陸道、山陰道、山陽道、南海道、西海道。
這裡的「道」不只是地理區域,也和自畿內向各地延伸的驛道密切相關。

北海道則是很晚才出現的名稱。
1869 年明治政府將原來的「蝦夷地」改稱北海道,於是,也出現了「五畿八道」的說法。
從命名形式看,北海道應是沿用既有東海道、南海道、西海道的「方位+海道」形式。


*****

令制國名稱中的「前、中、後、上、下、近、遠」 

在五畿七道之下,日本又劃分為更基本的行政單位——令制國。
這套制度是在7世紀後半至8世紀初律令國家逐步形成的過程中定型,
《延喜式》中則已可見完整的令制國體系。
至於它與五畿七道究竟何者先形成,
各國分割的時間也不完全一致,所以,這裡不強行排列先後。

觀察這些國名,可以發現其中經常出現 前、中、後、上、下、近、遠等字,
例如越前、越中、越後,上總、下總,上野、下野,以及近江、遠江。
這些名稱究竟是根據什麼來區分的呢?

它們並不是固定代表東、西、南、北,
而是多半從中央政權與都城的視角,依交通路線上的遠近與先後來命名。
這裡的「都城」是指當時中央政權所在的畿內地區,而非固定指今日京都。

類型

例子

主要命名邏輯

前・中・後

越前、越中、越後

從都城沿交通路線向外,由近至遠

前・中・後

備前、備中、備後

原有地域分割後,以中央視角區分前、中、後

前・後

筑前、筑後;肥前、肥後;豐前、豐後

近都為前,遠都為後

上・下

上總、下總

近都為上,遠都為下

上・下

上野、下野

原為上毛野、下毛野,同樣是近都為上、遠都為下

近・遠

近江、遠江

直接以距都城的遠近命名

先看最清楚的 越前、越中、越後。
福井縣文書館《圖說福井縣史》(註2)指出,
北陸一帶原本統稱為「越」,
後來分割成數國,並且是由接近都城的一側依次命名為越前、越中、越後。
文中還列出備前、備中、備後以及肥前、肥後等類似的分國例子。

九州方面,原來的筑紫國、肥國、豐國,
後來分別形成筑前、筑後;肥前、肥後;豐前、豐後(註3)。
這裡的「前、後」是以都城及交通路線為基準:
靠近都城的一側稱「前」,較遠的一側稱「後」。
《日本釋名》(註4)在解釋筑前、筑後時即明言「前後は、都にちかき方を前とす」,
因此九州這三組名稱可以視為與越前、越中、越後相同的命名邏輯。

上總、下總則是另一個非常直觀的例子。
千葉縣官方資料(註5)明確解釋,靠近都城的一方稱上總,較遠的一方稱下總。
因此今天看地圖,上總位於較南、下總位於較北,
不能因此理解成「上=南、下=北」;
真正的依據是古代從畿內通往東國的交通次序。

上野、下野原本分別稱為「上毛野國」「下毛野國」,
後來才簡化成上野、下野(註6)。
這一組和上總、下總的基本原理相同,
都是靠近都城的一方稱「上」,較遠的一方稱「下」。
不同之處在於,上野、下野還涉及更早的「毛野」地名分割,
以及後來國名二字化的演變,因此歷史層次較多。

最後是 近江、遠江,這一組反而最容易理解。
「近」「遠」本身就直接呈現出以中央為基準判斷距離的觀念:
近江源自「近つ淡海」,指距都城較近的淡水湖,即琵琶湖;
遠江則是「遠つ淡海」,指更遠方的湖泊及其地域。
滋賀縣立圖書館的資料(註7)也明確解釋:
近江就是相對於遠江而言,具有「離都城較近的湖」之意。

總結而言,
令制國名中的前、中、後、上、下、近、遠,
並不是固定的東西南北方位,
而是經常反映以中央為起點、沿交通路線判斷相對遠近與先後的空間觀念。
其中「前/後」「上/下」「近/遠」雖然形成時代與地名沿革不盡相同,
但背後都可以看到相當一致的中央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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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維基:五畿七道
五畿七道是古代日本律令制下的行政區劃制度,乃效仿唐朝行政區劃的產物。...
五畿效仿唐朝京畿、都畿的設置...
七道效仿唐朝貞觀十道,按照從畿內通往全國的七條驛道的走向,
將全國劃分為七個區分地域的道...
目前主流觀點認為天武天皇在位時該制度正式確立...
另外,1869年北海道成立...

註2: 福井縣立圖書館與檔案館
これら諸国の地全体を元は越とよんでいたのを、のちに分割し、
都に近い方から越前・越中・越後と名付けたのです。
こうした分割の例はほかにも、
備前・備中・備後、肥前・肥後、上野・下野など多くあります。

註3:
1. コトバンク
『続日本紀(しょくにほんぎ)』文武(もんむ)天皇2年(698)
条に筑前国(つくしのさきのくに)の名が初見するので、
7世紀末ころまで筑紫国が存在していたことになる。

2. note(ノート)
昔は、両国をすべて筑紫の国と云。後代、二にわかる。
故に筑前、筑後と云。前後は、都にちかき方を前とす。

註4: Japaaan
○当時の役人は、都から放射状に地方へ伸びる官道を基準として、
前や後、上や下という単語をつけていました。
官道の道順に従い、都に近い方を前・上、遠い方を後・下としていたのです。

○たとえば、筑前と筑後は筑紫の国が分割されたものですし、
豊前と豊後は豊の国、備前と備中と備後は吉備の国が、
そして上野と下野は毛野の国が分割されたものです。

註5: 千葉市政府
のちに都に近いほうが上総(かずさ)、
遠いほうが下総(しもうさ)と呼(よ)ばれるようになり、
安房(あわ)、上総(かずさ)、下総(しもうさ)の三国に分かれました。

註6: Nippon
都から距離で上・下が決まる法則は「上野」「下野」にも当てはまる。
この一帯、もともとは「毛野国/けぬのくに、けのくに」だったが、
「上毛野国/かみつけのくに」「下毛野国/しもつけのくに」に分割された。
その後、「毛」を省いて表記されるようになったが、
赤城山・妙義山・榛名山を上毛三山と呼び、
高崎(群馬)と小山(栃木県)を結ぶ鉄道はJR両毛線など、
毛野国であった名残をとどめる。

註7:
レファレンス協同データベース
なお、近江は浜名湖が遠淡海=遠江と呼ばれたのに対して、
都に近い湖という意味を持ってい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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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圖片來源


2026/09/22

外地(日本)_ 「藩」這個詞是怎麼出現的?

--------------------------------------------大意--------------------------------------------
江戶時代的「藩」,主要是儒者借用中國封建政治概念形成的非正式稱呼;
德川幕府實際上以大名「家」及其領分為統治單位。
明治維新後,「藩」才短暫成為正式行政名稱,至 1871 年廢藩置縣而消失,
其後又成為歷史學描述江戶大名領的通用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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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藩」一詞在江戶時代已經出現,但不是正式制度名稱

「藩」並不是後世歷史學家才創造的詞,而是在江戶時代已經有人使用。

它主要受到中國古代政治概念影響。
江戶時代的儒者經常借用「諸侯」「藩屏」等中國政治語彙,
來理解德川將軍與各地大名之間的關係。
其中著名的例子,就是新井白石於 1702 年撰寫的《藩翰譜》。
「藩翰」本身就是中國古典政治語彙,
具有「屏藩、藩屏」之意,也就是拱衛中央政權的諸侯。
因此,江戶時代確實已經有人用「藩」來稱呼大名及其統治組織。

到了江戶後期,「藩」「藩士」等說法也逐漸普及。
不過,這仍然不是德川幕府正式確立的制度名稱。
後世通常把一萬石以上的大名所領,以及其統治組織稱為「藩」,
但這主要是一種整理江戶政治制度時所使用的方便稱呼。

嚴格而言,幕府正式承認的是大名的身分與領知,
而不是建立一套名為「藩」的行政區制度。

綜上所言,「藩」在江戶時代已經存在,也有人使用,
但它主要是一種非正式的政治稱呼;
到了近代歷史學中,才進一步固定為描述江戶大名領及其統治組織的通用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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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江戶時代真正的統治核心是「大名家」與其領分

今天我們非常習慣說「薩摩藩」「長州藩」「仙台藩」「土佐藩」,
因此很容易產生一種印象,好像德川幕府本身就是由「幕府+各藩」組成,
而且「藩」就像今天的縣、市一樣,是正式的地方行政區名稱。

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江戶時代雖然已經有人使用「藩」這個詞,
但幕府實際的政治運作,並不是建立在一個個正式稱為「某某藩」的行政區之上。
更準確地說,德川時代的統治核心是大名家。

幕府面對的是毛利家、島津家、伊達家、前田家等各個大名家,
而不是一個抽象的「長州藩政府」「薩摩藩政府」。

大名統率自己的家臣團,並支配幕府所承認的領地。
這些領地在正式用語中,常稱為「領分」「領知」「知行所」等。
因此,一名武士的政治身分,首先也是「某個大名家的家臣」,
而不是近代意義上某個地方行政區的公務員。

當時常見的表述,也會圍繞「家」「家中」「家臣」等關係展開。
所以,理解江戶時代的政治結構時,可以先抓住這一點:
江戶時代比較以「人、家與主從關係」為中心,而不是以固定行政區名稱為中心。

例如,我們今天說「長州藩」非常方便,也完全沒有問題。
但在江戶時代實際的政治關係中,更根本的單位是毛利家及其家臣團,以及毛利家所支配的領分。

因此,今天所說的「薩摩藩」「長州藩」「土佐藩」「仙台藩」等,
都是很方便的歷史學名稱,但不能倒推認為德川幕府本來就把這些地方正式劃為「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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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治初年「藩」才正式成為地方行政名稱

「藩」真正成為政府正式制度名稱,是在明治維新之後。
1868 年明治新政府建立後,開始重新整理原本屬於幕府與各大名的領地。
原來由幕府直接控制的土地,逐漸設為「府」與「縣」;
另一方面,原來各大名所統治的領地,則開始正式稱為「藩」。

於是形成了明治初期的:府・藩・縣三治制
也就是中央政府之下,同時存在「府」「藩」「縣」三種地方行政單位。

1869 年版籍奉還後,各大名名義上把土地與人民歸還天皇,而原來的大名則被任命為知藩事。
到了這個階段,「藩」才真正成為政府制度中的正式地方行政名稱。
這和江戶時代有一個很重要的差別:
江戶時代的政治核心偏向「大名家與其領分」;
明治初年的「藩」則被政府重新制度化為地方行政區。

換句話說,江戶時代的「藩」比較帶有「誰統治、由哪一家統治」的政治關係意味;
到了明治初年,「藩」才更明確地轉化為「一塊由政府正式承認的地方行政管轄區」。

而且,這段「正式的藩」存在時間非常短。
1868/1869 → 1871,大約只有兩三年。

1870 年,明治政府甚至發布《藩制》太政官布告,正式規範藩的行政制度。
但到了 1871 年 7 月 14 日,明治政府便發布:「藩ヲ廃シ県ヲ置ク」
也就是後來所稱的廢藩置縣(廃藩置県)。
所有藩被廢除,改組為府與縣。

因此會出現一個很有意思、甚至有點反直覺的現象:
「藩」作為正式行政制度名稱,反而主要存在於明治初年,而不是江戶時代。

我們今天最常把「藩」和江戶時代連在一起,
但江戶時代的「藩」並不是正式行政區名稱;
真正被政府正式制度化之後,卻只存在短短數年,就被廢藩置縣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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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國」與「藩」不是同一種概念

「國」和「藩」很容易混在一起,但兩者並不是同一層次的名稱。
日本的「國」,例如:

  • 尾張國
  • 薩摩國
  • 武藏國
  • 駿河國
  • 遠江國
    是從古代律令制延續下來的傳統地域區劃。

它首先是一種地理與歷史上的區域概念。
相對地,江戶時代所謂的「藩」,
則主要用來描述某個大名家、家臣團以及其所支配的領地與統治組織。

可以先用一個簡單方式理解:
「國」比較以「地」為中心;江戶時代的「藩」比較以「大名家及其統治關係」為中心。

兩者的範圍並不一定重合。
一個大名可能只控制某一國的一部分,也可能同時擁有跨越數國的領地。

因此:
尾張國 ≠ 尾張藩
薩摩國 ≠ 薩摩藩
只是有些大名家的主要領地和傳統國名高度重疊,
因此現代人閱讀歷史時,常會把兩者混為一談。

例如,「薩摩國」是一個早在德川幕府成立以前就存在的傳統地域名稱;
而「薩摩藩」則是後來用來描述島津家及其統治領域與政治組織的稱呼。

所以,兩者最好分開理解:
「國」是傳統的地域單位;
「藩」則是江戶時代用來描述大名家及其領地統治的政治稱呼,
到了明治初年才短暫成為正式地方行政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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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デジタル大辞泉 「藩」の意味・読み・例文・類語

2. 維基(日文):藩

3. 維基(中文):藩 (日本)



2026/03/28

外地_(美國)美屬薩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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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領地現狀:14個美國實控海外領地,薩摩亞地位最特殊。
  • 身分界定:薩摩亞人為「美國國民」,而非「公民」。
  • 擴張源頭:1856年《鳥糞島法》,屬人主義應用。
  • 公民爭議:2022年公民權訴求遭最高法院駁回。
  • 裁決邏輯:判定為「政治問題」,司法不予介入。
  • 法理根基:百年前「島嶼案例」確立非合併地位。
  • 大法官批判:戈薩奇斥其為「腐爛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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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群島(註1)目前分為兩個政體:
西邊的薩花夷島(Savai'i Island)和烏波盧島(Upolu Island),
是一獨立主權國家,名為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
由於與澳洲、紐西蘭有密切的經貿往來,2011年更換時區(註2),
從西十一區換東十三區(雖然物理經度上並不存在東十三區)。
東邊的圖圖伊拉島(Tutuila)、馬努阿群島、羅斯環礁和斯溫斯島,
則是美屬薩摩亞(American Samoa)(註3)。
美國對美屬薩摩亞擁有實質管轄權,但將其歸類為「非合併領地」(Un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意即不被視為美國國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目前,由美國內政部或軍方實際管轄的海外領地共有 14 個(註4):

  • 5 個常住人口領地。
    這是大眾最熟知的海外領地,擁有自治政府,且居民為美國公民或國民:
    • 波多黎各 (Puerto Rico):人口最多,法律地位最接近美國的一州。
    • 關島 (Guam):位於西太平洋,具備重要戰略軍事地位。
    • 美屬維京群島 (U.S. Virgin Islands):位於加勒比海,以旅遊業為主。
    • 北馬里亞納群島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與美國建立聯邦關係。
    • 美屬薩摩亞 (American Samoa):
      唯一居民被視為「美國國民」(U.S. Nationals)而非「美國公民」的領地。
  • 9 個標準無人小島。
    這類領地通稱為「美國本土外小島嶼」,大多為自然保護區、軍事基地或科研站:
    • 中途島 (Midway Atoll)
    • 威克島 (Wake Island)
    • 強斯頓環礁 (Johnston Atoll)
    • 巴美拉環礁 (Palmyra Atoll)(美國唯一的「合併領地」,法律地位特殊)
    • 金曼礁 (Kingman Reef)
    • 豪蘭島 (Howland Island)
    • 貝克島 (Baker Island)
    • 賈維斯島 (Jarvis Island)
    • 納弗沙島 (Navassa Island)
而合併領土跟非合併領土的差別在於:
分類定義實例
合併領地 (Incorporated)視為國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憲法完全適用。巴美拉環礁 (目前唯一)
非合併領地 (Unincorporated)視為美國管轄之財產,僅適用憲法部分權利。關島、波多黎各等 13 個
另有兩處「沙洲」(Bank)僅為美國主張主權(Claimed):
分別是巴霍努埃沃沙洲 (Bajo Nuevo Bank) 與 塞拉尼拉沙洲 (Serranilla Bank)。
在2012 年海牙仲裁: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對哥倫比亞」的判決中,
將這兩處沙洲的主權判定歸屬 哥倫比亞。
雖然美國不是該案件的當事國,且宣稱不接受國際法院在該案的強制管轄權,
但事實上默許哥倫比亞的實質統治(設有燈塔及哨所),未採取行動收回。
美國目前僅在紙面上依據《鳥糞島法》宣稱主權(註5)。
特徵14 個行政領地(如:納弗沙島、威克島)2 個爭議地(巴霍努埃沃、塞拉尼拉銀行)
行政地位Unincorporated (非合併領地)Claimed (僅主權主張)
實效管轄美國實際佔領並管理哥倫比亞實際佔領並管理
法律適用適用美國部分法律適用哥倫比亞法律
現狀美國設有基地或自然保護區哥倫比亞設有燈塔及軍事哨所

*****
什麼是《鳥糞島法》呢?
119 世紀中葉,鳥糞(Guano)被發現是極其高效的氮磷肥料,對農業產量至關重要。
當時秘魯壟斷了全球鳥糞貿易,導致價格居高不下,使美國農民面臨嚴重的「肥荒」。
於是,美國國會於 1856 年通過了 《鳥糞島法》(Guano Islands Act)。
這是一部具有強烈「屬人主義」色彩的美國國內法,
旨在規範「美國政府與美國公民」之間的關係。
該法授權美國總統行使自由裁量權,將符合條件的島嶼納入美國管轄:
只要美國公民在任何無人佔領、無人居住的小島發現鳥糞,該島即可被視為隸屬於美國。
此法創造了「隸屬於美國,但非美國領土正式組成部分」的特殊模式,成為日後「非合併領地」的法理雛形。
現今美國在太平洋與加勒比海的多數「小島嶼」(如中途島、納弗沙島、賈維斯島等),最初皆是依據此法取得。

然而,《鳥糞島法》僅是美國「單方面」制定的法律,
其他國家(如海地、哥倫比亞、墨西哥)並不一定承認其效力,
進而引發了諸多延續至今的國際領土糾紛。

在此,我們有必要釐清兩個核心法律概念:
屬地主義 (Territorialism) 與 屬人主義 (Nationality Principle)。
  • 屬地主義:人在誰的地盤,就聽誰的法律。 這強調法律效力受「地理空間」限制。
    例如:在美國大麻合法的州,
    無論何種國籍,只要在該州境內行為,便受當地法律規範而不犯法。
  • 屬人主義:人走到哪,法律就跟到哪。
    這強調法律效力隨「國籍身分」移動,也就是所謂的「域外效力」。
    例如:根據台灣《刑法》第 5 條及第 7 條,
    部分嚴重罪行(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具備域外管轄權。
    雖然在國外「單純吸食」大麻通常不予追訴,但若涉及「運輸、販賣」,
    即便台灣人在國外從事這些行為,回國後仍須面臨起訴。

核心結論:
一個國家的法律能不能「管得著」境外的行為,取決於該國法律是否主張屬人主義。
1856 年的《鳥糞島法》 正是屬人主義的典型應用——它透過賦予「美國公民」發現與開採的權利,
巧妙地將美國的勢力範圍延伸到了遠洋小島,並以此作為擴張的法理基礎。


*****
在五個常住人口領地中,美屬薩摩亞(American Samoa) 的地位極其特殊:
它是唯一居民在法律上被定義為「美國國民」(U.S. Nationals)而非「美國公民」的領地。
這一特殊身分在 2022 年的 「費蒂塞馬努訴美國案」(Fitisemanu v. United States,註6) 中再次成為法學界的焦點。
目前,美屬薩摩亞在美國眾議院雖有一席代表,但僅具發言權而無投票權。
長期以來,部分居民主張應根據《憲法第 14 條修正案》中的「出生公民權」原則,
讓在美屬薩摩亞出生的人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分。
然而,最高法院最終拒絕審理此案,維持了駁回公民權申請的原判。

法院給出的理由並非法律條文不足,
而是認定這是一個 「政治問題」(Political Question),
而非應由法院裁決的 「司法問題」(Justiciable Question)。
特徵司法問題 (Justiciable Question)政治問題 (Political Question)
定義法院有權且有能力裁決的法律爭議。憲法交由政治部門(國會或總統)全權處理的事務。
判斷依據法律條文、先例、權利受損事實。政策偏好、國家戰略、民意基礎。
法院角色裁判者:判定合法性。迴避者:交由政治博弈解決。
典型範疇契約糾紛、刑事定罪、人權侵犯。宣戰、外交承認、彈劾程序、領土治理。
要界定一件事屬於政治還是司法,法律界通常引用 1962 年 Baker v. Carr 案 所確立的標準。
本案法院主要援引了其中三點邏輯:
  1. 憲法明文歸屬 (Textual Commitment): 憲法是否已明確將權力交由特定部門?
    例如,美國憲法「領土條款」賦予國會管理領土的完全權力。既然憲法已將球丟給國會,法院便不應橫插一手。
  2. 缺乏司法判斷標準 (Lack of Standards): 法院是否能找到客觀的法律標準來衡量?
    若涉及複雜的社會習慣與文化傳統(如美屬薩摩亞的 Fa'a Samoa 傳統),
    法官認為這並非單純的「法律解釋」,而是關乎社會價值的選擇。
  3. 對其他部門的尊重 (Prudential Considerations):
    法院需考慮其判決是否會引發政府內部的嚴重衝突,或干擾國家的外交與政治穩定。
在美屬薩摩亞的案例中,法院認為憲法已賦予國會管理屬地的權限。
此外,美屬薩摩亞地方政府亦表達擔憂:
若全面強制適用憲法獲得公民權,可能會衝擊當地基於血緣的土地繼承傳統(Fa'a Samoa)。
法院認為,在法律與文化高度交織的情況下,
司法不應越俎代庖,而應將決定權交還給具備民意基礎的政治部門。
然而,這種以「政治問題」為由的規避做法,正受到許多法律學者的質疑,
因為這直接觸及了支撐整個領地體系的底層架構—— 「島嶼案例」(Insular Cases,註7)。


*****
什麼是「島嶼案例」(Insular Cases)?
這是一系列發生於 1901 年至 1922 年間,由美國最高法院做出的關鍵裁決。
當時美國剛贏得美西戰爭,新取得波多黎各、關島與菲律賓等海外領土。
當時法律界激辯一個核心問題:
美國憲法是否「隨國旗而行」(Does the Constitution follow the flag)?
意即憲法賦予的權利是否應自動適用於這些新領土。
最終,法院創造了「非合併領地」這一獨特的法理概念,
裁定憲法僅有「部分基本權利」適用於屬地,而非全部。
這項裁決,
正是現今美屬薩摩亞人無法自動獲得公民權、屬地居民在眾議院缺乏投票權的法律源頭。
在 2022 年的 「美國訴瓦埃洛·馬德羅案」(United States v. Vaello Madero) 中,
戈薩奇大法官(Justice Gorsuch)在協同意見書中發表了震驚法學界的評論。
他直言:「島嶼案例建立在一個『腐爛的根基』(Rotten Foundation)之上。」
為何這套支撐了百年的法理架構被視為「腐爛」?戈薩奇提出了三大理由:
  1. 公然的種族主義: 當時的判決書充滿了對屬地居民的貶低,
    公然稱其為「未開化的民族」(uncivilized people)或「外來種族」(alien races),
    並以此認定他們不具備理解美式法律文明的能力。
  2. 法理上的雙重標準: 為了支持當時美國的「帝國擴張」需求,
    法院硬生生地在憲法框架外開闢了一個「不受憲法完全約束」的法律灰色地帶,賦予政府更大的統治權力。
  3. 違背憲法初衷: 戈薩奇認為,憲法不應將領土區分為「一等公民」與「二等領地」。
    這種基於種族偏見而刻意縮限憲法權力的做法,正是其所謂的「腐爛根基」。
儘管法律界與部分大法官已對「島嶼案例」的種族主義色彩深感不安,
但若立即撤銷這套施行百年的框架,恐將引發屬地現有法律、稅收與社會結構的劇烈動盪。

因此,法院在 Vaello Madero 案中雖對其進行了嚴厲批判,
卻仍選擇避開「全面推翻」的決斷,轉而將其定性為「政治問題」,交由國會處理。
這場關乎正義、歷史與政治權衡的法理角力,至今仍在美國的海外領土上持續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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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維基:薩摩亞群島,圖片來源。


註2:
1. 高一地理第一冊座標網格單元補充資料~薩摩亞換時區 12月30日失蹤! (2011/12/30)
圖片出處。

2. 跨過就得更換日期的一道線,座落在偏僻的大洋之中,為何現今的國際換日線那麼蜿蜒曲折?|四處觀察


註3:維基:美屬薩摩亞
○由於美國在該地區的利益主要是軍事利益,該領土由美國海軍管轄。1951年一項行政命令把對該領土的權力移交給內政部。

○出生於美屬薩摩亞(含斯溫斯島)的人,為美國國民(national),但不是美國公民(citizen),除非從父母繼承公民權或歸化。
美國國民的身份曾多次受到司法的挑戰,認為「出生於美國...為美國公民」的第14憲法修正案適用於美屬薩摩亞居民。
2022年,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此案,認為公民權爭議應該以政治而非司法方式解決。
美屬薩摩亞選出一名無投票權的美國眾議院代表(delegate)。


註4:維基:美國領土


註5:維基:鳥糞島法


註6:維基:Fitisemanu v. United States
In United States v. Vaello Madero (2022), Justice Gorsuch concurred with the majority opinion;
however, he wrote that the Insular Cases rested on a "rotten foundation" and expressed his willingness to overrule that decision.


註7:維基:Insular Cases(島嶼法案)
In United States v. Vaello Madero, No. 20-303, 596 U.S. ___ (2022),
Justice Neil Gorsuch concurred and noted that "The Insular Cases have no found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rest instead on racial stereotypes. They deserve no place in our law."
Gorsuch argues that the Court must find a case to overrule the Insular Cases
which were "based on racist assumptions and imperial ambi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