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8

外地_(美國)美屬薩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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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領地現狀:14個美國實控海外領地,薩摩亞地位最特殊。
  • 身分界定:薩摩亞人為「美國國民」,而非「公民」。
  • 擴張源頭:1856年《鳥糞島法》,屬人主義應用。
  • 公民爭議:2022年公民權訴求遭最高法院駁回。
  • 裁決邏輯:判定為「政治問題」,司法不予介入。
  • 法理根基:百年前「島嶼案例」確立非合併地位。
  • 大法官批判:戈薩奇斥其為「腐爛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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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群島(註1)目前分為兩個政體:
西邊的薩花夷島(Savai'i Island)和烏波盧島(Upolu Island),
是一獨立主權國家,名為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
由於與澳洲、紐西蘭有密切的經貿往來,2011年更換時區(註2),
從西十一區換東十三區(雖然物理經度上並不存在東十三區)。
東邊的圖圖伊拉島(Tutuila)、馬努阿群島、羅斯環礁和斯溫斯島,
則是美屬薩摩亞(American Samoa)(註3)。
美國對美屬薩摩亞擁有實質管轄權,但將其歸類為「非合併領地」(Un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意即不被視為美國國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目前,由美國內政部或軍方實際管轄的海外領地共有 14 個(註4)

  • 5 個常住人口領地
    這是大眾最熟知的海外領地,擁有自治政府,且居民為美國公民或國民:
    • 波多黎各 (Puerto Rico):人口最多,法律地位最接近美國的一州。
    • 關島 (Guam):位於西太平洋,具備重要戰略軍事地位。
    • 美屬維京群島 (U.S. Virgin Islands):位於加勒比海,以旅遊業為主。
    • 北馬里亞納群島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與美國建立聯邦關係。
    • 美屬薩摩亞 (American Samoa)
      唯一居民被視為「美國國民」(U.S. Nationals)而非「美國公民」的領地。
  • 9 個標準無人小島
    這類領地通稱為「美國本土外小島嶼」,大多為自然保護區、軍事基地或科研站:
    • 中途島 (Midway Atoll)
    • 威克島 (Wake Island)
    • 強斯頓環礁 (Johnston Atoll)
    • 巴美拉環礁 (Palmyra Atoll)(美國唯一的「合併領地」,法律地位特殊)
    • 金曼礁 (Kingman Reef)
    • 豪蘭島 (Howland Island)
    • 貝克島 (Baker Island)
    • 賈維斯島 (Jarvis Island)
    • 納弗沙島 (Navassa Island)
而合併領土跟非合併領土的差別在於:
分類定義實例
合併領地 (Incorporated)視為國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憲法完全適用。巴美拉環礁 (目前唯一)
非合併領地 (Unincorporated)視為美國管轄之財產,僅適用憲法部分權利。關島、波多黎各等 13 個
另有兩處「沙洲」(Bank)僅為美國主張主權(Claimed):
分別是巴霍努埃沃沙洲 (Bajo Nuevo Bank)塞拉尼拉沙洲 (Serranilla Bank)
在2012 年海牙仲裁: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對哥倫比亞」的判決中,
將這兩處沙洲的主權判定歸屬 哥倫比亞。
雖然美國不是該案件的當事國,且宣稱不接受國際法院在該案的強制管轄權,
但事實上默許哥倫比亞的實質統治(設有燈塔及哨所),未採取行動收回。
美國目前僅在紙面上依據《鳥糞島法》宣稱主權(註5)。
特徵14 個行政領地(如:納弗沙島、威克島)2 個爭議地(巴霍努埃沃、塞拉尼拉銀行)
行政地位Unincorporated (非合併領地)Claimed (僅主權主張)
實效管轄美國實際佔領並管理哥倫比亞實際佔領並管理
法律適用適用美國部分法律適用哥倫比亞法律
現狀美國設有基地或自然保護區哥倫比亞設有燈塔及軍事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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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鳥糞島法》呢?
119 世紀中葉,鳥糞(Guano)被發現是極其高效的氮磷肥料,對農業產量至關重要。
當時秘魯壟斷了全球鳥糞貿易,導致價格居高不下,使美國農民面臨嚴重的「肥荒」。
於是,美國國會於 1856 年通過了 《鳥糞島法》(Guano Islands Act)
這是一部具有強烈「屬人主義」色彩的美國國內法,
旨在規範「美國政府與美國公民」之間的關係。
該法授權美國總統行使自由裁量權,將符合條件的島嶼納入美國管轄:
只要美國公民在任何無人佔領、無人居住的小島發現鳥糞,該島即可被視為隸屬於美國。
此法創造了「隸屬於美國,但非美國領土正式組成部分」的特殊模式,成為日後「非合併領地」的法理雛形。
現今美國在太平洋與加勒比海的多數「小島嶼」(如中途島、納弗沙島、賈維斯島等),最初皆是依據此法取得。

然而,《鳥糞島法》僅是美國「單方面」制定的法律,
其他國家(如海地、哥倫比亞、墨西哥)並不一定承認其效力,
進而引發了諸多延續至今的國際領土糾紛。

在此,我們有必要釐清兩個核心法律概念:
屬地主義 (Territorialism) 與 屬人主義 (Nationality Principle)
  • 屬地主義:人在誰的地盤,就聽誰的法律。 這強調法律效力受「地理空間」限制。
    例如:在美國大麻合法的州,
    無論何種國籍,只要在該州境內行為,便受當地法律規範而不犯法。
  • 屬人主義:人走到哪,法律就跟到哪。
    這強調法律效力隨「國籍身分」移動,也就是所謂的「域外效力」。
    例如:根據台灣《刑法》第 5 條及第 7 條,
    部分嚴重罪行(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具備域外管轄權。
    雖然在國外「單純吸食」大麻通常不予追訴,但若涉及「運輸、販賣」,
    即便台灣人在國外從事這些行為,回國後仍須面臨起訴。

核心結論:
一個國家的法律能不能「管得著」境外的行為,取決於該國法律是否主張屬人主義。
1856 年的《鳥糞島法》 正是屬人主義的典型應用——它透過賦予「美國公民」發現與開採的權利,
巧妙地將美國的勢力範圍延伸到了遠洋小島,並以此作為擴張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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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個常住人口領地中,美屬薩摩亞(American Samoa) 的地位極其特殊:
它是唯一居民在法律上被定義為「美國國民」(U.S. Nationals)而非「美國公民」的領地。
這一特殊身分在 2022 年的 「費蒂塞馬努訴美國案」(Fitisemanu v. United States,註6) 中再次成為法學界的焦點。
目前,美屬薩摩亞在美國眾議院雖有一席代表,但僅具發言權而無投票權
長期以來,部分居民主張應根據《憲法第 14 條修正案》中的「出生公民權」原則,
讓在美屬薩摩亞出生的人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分。
然而,最高法院最終拒絕審理此案,維持了駁回公民權申請的原判。

法院給出的理由並非法律條文不足,
而是認定這是一個 「政治問題」(Political Question)
而非應由法院裁決的 「司法問題」(Justiciable Question)
特徵司法問題 (Justiciable Question)政治問題 (Political Question)
定義法院有權且有能力裁決的法律爭議。憲法交由政治部門(國會或總統)全權處理的事務。
判斷依據法律條文、先例、權利受損事實。政策偏好、國家戰略、民意基礎。
法院角色裁判者:判定合法性。迴避者:交由政治博弈解決。
典型範疇契約糾紛、刑事定罪、人權侵犯。宣戰、外交承認、彈劾程序、領土治理。
要界定一件事屬於政治還是司法,法律界通常引用 1962 年 Baker v. Carr 案 所確立的標準。
本案法院主要援引了其中三點邏輯:
  1. 憲法明文歸屬 (Textual Commitment): 憲法是否已明確將權力交由特定部門?
    例如,美國憲法「領土條款」賦予國會管理領土的完全權力。既然憲法已將球丟給國會,法院便不應橫插一手。
  2. 缺乏司法判斷標準 (Lack of Standards): 法院是否能找到客觀的法律標準來衡量?
    若涉及複雜的社會習慣與文化傳統(如美屬薩摩亞的 Fa'a Samoa 傳統),
    法官認為這並非單純的「法律解釋」,而是關乎社會價值的選擇。
  3. 對其他部門的尊重 (Prudential Considerations):
    法院需考慮其判決是否會引發政府內部的嚴重衝突,或干擾國家的外交與政治穩定。
在美屬薩摩亞的案例中,法院認為憲法已賦予國會管理屬地的權限。
此外,美屬薩摩亞地方政府亦表達擔憂:
若全面強制適用憲法獲得公民權,可能會衝擊當地基於血緣的土地繼承傳統(Fa'a Samoa)。
法院認為,在法律與文化高度交織的情況下,
司法不應越俎代庖,而應將決定權交還給具備民意基礎的政治部門。
然而,這種以「政治問題」為由的規避做法,正受到許多法律學者的質疑,
因為這直接觸及了支撐整個領地體系的底層架構—— 「島嶼案例」(Insular Cases,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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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島嶼案例」(Insular Cases)?
這是一系列發生於 1901 年至 1922 年間,由美國最高法院做出的關鍵裁決。
當時美國剛贏得美西戰爭,新取得波多黎各、關島與菲律賓等海外領土。
當時法律界激辯一個核心問題:
美國憲法是否「隨國旗而行」(Does the Constitution follow the flag)?
意即憲法賦予的權利是否應自動適用於這些新領土。
最終,法院創造了「非合併領地」這一獨特的法理概念,
裁定憲法僅有「部分基本權利」適用於屬地,而非全部。
這項裁決,
正是現今美屬薩摩亞人無法自動獲得公民權、屬地居民在眾議院缺乏投票權的法律源頭
在 2022 年的 「美國訴瓦埃洛·馬德羅案」(United States v. Vaello Madero) 中,
戈薩奇大法官(Justice Gorsuch)在協同意見書中發表了震驚法學界的評論。
他直言:「島嶼案例建立在一個『腐爛的根基』(Rotten Foundation)之上。」
為何這套支撐了百年的法理架構被視為「腐爛」?戈薩奇提出了三大理由:
  1. 公然的種族主義: 當時的判決書充滿了對屬地居民的貶低,
    公然稱其為「未開化的民族」(uncivilized people)或「外來種族」(alien races),
    並以此認定他們不具備理解美式法律文明的能力。
  2. 法理上的雙重標準: 為了支持當時美國的「帝國擴張」需求,
    法院硬生生地在憲法框架外開闢了一個「不受憲法完全約束」的法律灰色地帶,賦予政府更大的統治權力。
  3. 違背憲法初衷: 戈薩奇認為,憲法不應將領土區分為「一等公民」與「二等領地」。
    這種基於種族偏見而刻意縮限憲法權力的做法,正是其所謂的「腐爛根基」。
儘管法律界與部分大法官已對「島嶼案例」的種族主義色彩深感不安,
但若立即撤銷這套施行百年的框架,恐將引發屬地現有法律、稅收與社會結構的劇烈動盪。

因此,法院在 Vaello Madero 案中雖對其進行了嚴厲批判,
卻仍選擇避開「全面推翻」的決斷,轉而將其定性為「政治問題」,交由國會處理。
這場關乎正義、歷史與政治權衡的法理角力,至今仍在美國的海外領土上持續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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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維基:薩摩亞群島,圖片來源。


註2:
1. 高一地理第一冊座標網格單元補充資料~薩摩亞換時區 12月30日失蹤! (2011/12/30)
圖片出處。

2. 跨過就得更換日期的一道線,座落在偏僻的大洋之中,為何現今的國際換日線那麼蜿蜒曲折?|四處觀察


註3:維基:美屬薩摩亞
○由於美國在該地區的利益主要是軍事利益,該領土由美國海軍管轄。1951年一項行政命令把對該領土的權力移交給內政部。

○出生於美屬薩摩亞(含斯溫斯島)的人,為美國國民(national),但不是美國公民(citizen),除非從父母繼承公民權或歸化。
美國國民的身份曾多次受到司法的挑戰,認為「出生於美國...為美國公民」的第14憲法修正案適用於美屬薩摩亞居民。
2022年,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此案,認為公民權爭議應該以政治而非司法方式解決。
美屬薩摩亞選出一名無投票權的美國眾議院代表(delegate)。


註4:維基:美國領土


註5:維基:鳥糞島法


註6:維基:Fitisemanu v. United States
In United States v. Vaello Madero (2022), Justice Gorsuch concurred with the majority opinion;
however, he wrote that the Insular Cases rested on a "rotten foundation" and expressed his willingness to overrule that decision.


註7:維基:Insular Cases(島嶼法案)
In United States v. Vaello Madero, No. 20-303, 596 U.S. ___ (2022),
Justice Neil Gorsuch concurred and noted that "The Insular Cases have no found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rest instead on racial stereotypes. They deserve no place in our law."
Gorsuch argues that the Court must find a case to overrule the Insular Cases
which were "based on racist assumptions and imperial amb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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