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薩雷.貝卡里亞(Cesare Beccaria)於1764年寫這本《論犯罪與刑罰》(註1),
第28章是「關於死刑」,不含糊地說,貝卡里亞是主張廢除死刑(簡稱:廢死)。
這是人類史上第一次系統地提出廢死的觀點。
我所取得的中譯本,字字都懂,意思不瞭,令我...
若不是看羅翔教授的教學(如下),不曉得要耗損多少精力才能弄清楚。
下面,照著羅教授的要點歸納,條列貝卡里亞認為廢死的理由,以及例外情況。
廢死的第一個理由:國家沒有權利使用死刑這受到當時盛行的「社會契約論」之影響。
「社會契約論」是「解釋社會和國家起源」的政治哲學理論。
其論述為:
國家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它來源民眾所放棄的權利(or賦予的權利)。
換言之,由於單個人生活不太安全,所以大家為了共同的生活便利,
就放棄了一部分權利,最後形成了國家。
然而,貝卡里亞說:人們放棄的權利是有限的,
不可能把處分自己生命的權利交出去,因為生命是一個特殊的權利。
貝卡里亞所處時代的人們,甚至認為生命的擁有者都無權自我了斷(自殺是違法的)。
那麼,國家就更不可能有這種剝奪生命的大權。
所以,貝卡里亞認為:死刑的存在是違反社會契約,是典型的濫用權。
(不過社會契約論的提出者盧梭,認為死刑合理)
廢死的第二個理由:死刑是無效的、毫無意義的
貝卡里亞說:死刑的影響是暫時的,它看起來很殘酷,但執行的時間很短,
頭一下子就被砍掉了,表演隨之結束。死刑給人留下的印象很快被淡忘。
所以,如果要用死刑來顯示法律的力量,那就月月殺、天天殺,這就陷入悖論。
因為本來死刑的意圖是預防犯罪、殺一儆百,
但現在要保證死刑有足夠的威攝力,還得確保經常有犯罪份子被斬。
(悖論:一方面希望沒有犯罪,另一方面要人民害怕死刑,
就希望有很多人犯罪被捕,便於經常執行死刑。沒有犯罪又要多人犯罪,矛盾)
貝卡里亞認為:終生苦役的效果,要比死刑得好。
(1)因為終生苦役給老百姓提供一種長期現實的警戒作用,這種壞榜樣的效果持久。
終生苦役的警戒作用是可以重複利用,但死刑則是一次性的。
同時,(2)終生苦役更令人望而生畏,能夠有效的預防犯罪。
因為人們往往能夠承受極端而短暫的痛苦,但卻很難忍受長期持續的煎熬。
[這應該在說:讓人生不如死,比死還可怕]
廢死的第三個理由:死刑不僅起不了積極作用,反而還會起反作用
因為死刑會引起人們對受刑者的憐憫,使得死刑的威嚇作用大打折扣。
國家公開執行死刑,原本想喚醒民眾對法律的敬畏、犯罪預防,但人的天性是同情弱者的。
刑場上,國家與受刑的力量對比懸殊,國家非常非常強勢,受刑人非常非常弱小。
人本能會同情弱者,
所以,人們就會產生一種憤憤不平的憐憫感,就違背了國家適用死刑的初衷。
貝卡里亞就講:
死刑相當於一場表演,刑場與其說是為了罪犯設置的,不如說是為觀眾開設的。
如果觀眾心中憐憫心超過其他情感(理智),那麼,就沒有達到預期的效用。
廢死的第四個理由:最可怕的是,死刑會讓人變得越來越殘忍
以暴易暴,容易導致暴行的惡行循環。
因為死刑給人民提供一個殘暴的榜樣,會毒化人們心理。
法律禁止謀殺,自己卻公開謀殺;法律阻止公民作殺人犯,卻安排一個公共的殺人犯。
這在邏輯上是荒謬的。
死刑會把人們千百年來所培養的溫和良善的性格徹底摧毀,會激發人性深處殘暴的成分。
因為死刑告訴人們:只要有「正當理由」,殺人就是被允許的。
這就是為什麼死刑越多的國家,犯罪反而越殘暴。
用法律作為施加暴力的藉口,法律公正性也會全然喪失。
(當殘暴的精神控制法律時,法律就會成為教唆人們實施更殘暴行為的最好教官)
廢死的第五個理由(沒寫在《論犯罪與刑罰》,貝卡里亞在晚年提出):
死刑一旦出現誤判,是無法挽回
因為人頭不是韭菜,是不會再長的。
例外情況(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可以保留死刑):
(1)某個人的存在,會影響一個國家的安全、有引起動亂的危險;
或者,(2)當一個國家陷入無政府狀態,混亂取代了法律,死刑就變得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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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教授認為:撇除第一點,其他四點貝卡里亞站是在功利主義的角度論證,
換句話說,只考量死刑的效果,然而,沒考慮到死刑的道義價值...
由於這篇我僅要列出書中的論點,
影片中其餘死刑存廢之討論就略過了,在此,我也不表達個人對廢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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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廢除死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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